2017年3月4日,村民郭某其在伐树作业时意外被树木砸伤,伤势危急,被同行人员紧

雨萱放大镜 2025-12-19 19:53:28

2017年3月4日,村民郭某其在伐树作业时意外被树木砸伤,伤势危急,被同行人员紧急送往河南省夏邑县某医院抢救。事故发生时,郭某其家中无亲属在场,同行人员因多为文盲,无法签署医疗相关文件。情急之下,应同行人员请求,村主任杜某民迅速赶赴医院协助处理。经医生告知,郭某其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否则将危及生命,杜某民遂代为签署了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医院随即启动手术救治。术后,郭某其因病情持续恶化转院进一步治疗,最终遗留偏瘫残疾。 此后,郭某其认为,杜某民在未经其本人及家属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为签字,直接导致医院实施了错误救治方案,造成其损害结果扩大,故将杜某民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庭审中,杜某民辩称,案涉医院在对郭某其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错,且该医院已通过另案诉讼向郭某其作出相应赔偿,其本人的代为签字行为系出于救助目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邑县某医院在对郭某其的诊疗行为中确实存在过错,且该医院已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向郭某其支付赔偿款126939.1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杜某民的代为签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四项要件。 经查证,杜某民的代为签字行为系基于紧急救助的善意,初衷是保障郭某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不存在侵害郭某其合法权益的故意;其签字行为本身并非导致郭某其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其最终遗留偏瘫残疾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某其的全部诉讼请求。郭某其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9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最终明确,在紧急医疗情境下,非亲属关系人员出于善意代为签署医疗文件,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举亦符合鼓励善意救助、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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