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散步时不小心踩到了一辆扭扭车而摔倒,结果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右腕三角

胡究法 2025-12-17 22:49:33

四川成都,男子散步时不小心踩到了一辆扭扭车而摔倒,结果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短时间内失去了劳动能力。事后男子将扭扭车2岁的主人以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7.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可对方不认可宣判提起上诉,辩称是男子疏忽大意导致受伤,二审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深圳新闻网)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男子王某吃完饭之后,在小区道路上遛弯,在经过一处设有栅栏的小区内部道路时,王某看到对面来了一大一小两个人。 其中年龄稍大的人在前面走着,后面是一个两三岁左右的小姑娘,小姑娘的手里牵着一根绳子,绳子的另一头绑着一辆扭扭车。 王某见状主动停了下来,在栅栏内侧原地等着小姑娘通过后再准备离开。 谁知,小姑娘牵着扭扭车一直靠着栅栏的内侧行走,眼看着距离越来越近,王某最终决定等扭扭车过来之后,找机会从上面跨过去。 王某屏气凝神静静等待扭扭车过来,感觉时机差不多了,王某下蹲蓄力从地面高高跃起。 按照预想当中的那样,王某应该稳稳的落地才是。 可让往往没有想到的是,不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王某落地的时候正好踩到扭扭车上,王某一瞬间失去了平衡,重重的摔倒在了地上。 王某尴尬一笑,正准备从地上爬起来,可是胳膊却传来剧痛,往往只能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出左股骨颈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已经达到了9级伤残的程度。 在治疗期间王某无法正常工作,同时也失去了收入来源,只能将扭扭车三岁的小主人及其家长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能正确辨别可能存在的危险,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三岁的女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王某受伤,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宣判之后,女童的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已经看到扭扭车了,且扭扭车并不大,王某明明是可以采取更为安全的方式通过,是王某自己不小心踩到的扭扭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二审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当扭扭车经过王某身前时,女童及其监护人已经走到了王某的前面,无法得知扭扭车对于王某的通行造成了阻碍,故王某应该承担更多的安全提醒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由王某承担7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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