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无亲无故女子去世,由于没有继承人,用遗产买块墓地都不行? 上海最近发生了

王五说说看 2025-12-17 17:21:35

46岁无亲无故女子去世,由于没有继承人,用遗产买块墓地都不行? 上海最近发生了一件没有先例的事情。一位46岁的女子突发脑淤血去世,人走了却留下了住房、存款等不少遗产。按理说,遗产是由继承人继承的,但这位女子没有任何近亲属,连住院治疗的费用都是远亲吴先生和公司垫付的。 问题来了,鉴于无人能继承去世女子的遗产,留下的财产按法律规定是归国家所有的,远亲吴先生提出用遗产的一部分为女子买块墓地、办一场追思会,可当地民政局表示墓地和追思会花的钱是否属于合理支出需要判断。关键是判断标准不明确,这意味着事情可能无法推进下去。 该事件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要搞清以下内容。 第一,吴先生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类,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没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事情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亲兄弟姐妹。注意,是亲兄弟姐妹,不包括表兄弟姐妹,吴先生是去世女子的远房亲戚,自然不在继承人之列。 另外,去世女子未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所以吴先生不仅无法继承遗产,而且没有任何人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继承人,女子留下的财产成为无主遗产。 第二,国家能直接“充公”遗产吗? 肯定是不可以的。《民法典》确实规定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要经过多道法定程序,还要先把去世人员生前欠的债务还上。 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门充当的是遗产的管理人,不是说财产给民政局,作为管理人,民政局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先要由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然后债主们“起诉”作为管理人的民政局偿还债务,根据法院的判决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用于还钱;之后还有剩余的话再走一个法律程序,剩下的财产才属于国家。 整个过程中,民政局要面临多次诉讼,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是法律上的“被告”。 第三,为何用自己的钱给自己买墓地不行? 关键还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有继承人,那么钱怎么花按照继承人的意愿来,别说给死者买一块墓地了,就是买一套房子专门放骨灰盒,只要不妨碍邻居都行。 这个案例中去世女子的钱财无人继承,远亲除了拿回垫付的医药费外没有权利决定怎么花遗产。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居委会支出的遗产里的每一笔钱都得有依据,否则违背了恪尽职守的义务。上海的墓地价格差异巨大,贵的几十万元一个,什么样的金额是合理支出,得有标准。 当然,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远亲用去世人员的遗产给给她买一块墓地、办一场追思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当法律与民众理念存在分歧且之前未有先例时,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平衡需要创新管理模式和智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 ,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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