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12月8日报道,女子将亡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谁知现任丈夫却以这

匠史 2025-12-17 10:33:19

辽宁大连,12月8日报道,女子将亡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谁知现任丈夫却以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份额,儿子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女子名下一套房的继承权,希望继父不要从中阻止,但继父却不听劝,坚持要求分割房产份额,无奈之下,女子儿子只能将继父告上法院。[黑线] 大连一位母亲计划将前夫留下的房子过户给儿子,却没想到现任丈夫站出来阻拦,他认为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走一半,尽管儿子愿意放弃母亲其他房产的继承权,继父仍不同意,家庭协商陷入僵局,最终只能走上法庭。 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张女士和前夫曾住在单位分的一居室公房,前夫是承租人,后来房子拆迁,置换了一套两居室,不久后前夫去世,张女士再婚嫁给了李某,两人住在张女士婚前的房子里,而那套两居室则由张女士的儿子小王独自居住。 直到去年五月,小王接到通知,这套两居室可以办理产权证了,政策规定,原承租人购买能享受优惠,由于原承租人是已故父亲,母亲张女士便成了符合条件的购买人。 小王提出,所有购房款和税费由自己承担,母亲只需出面购买并将房子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再过户给他,为了减少母亲的顾虑,小王还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母亲名下的其他房产。 当房产顺利登记到张女士名下后,继父李某却反对过户,他认为,这套房是张女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享有一半份额,多次沟通无果,张女士只好让儿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小王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这套房子源于小王父亲承租的公房,小王长期居住在内,本身已有居住权益,母亲之所以代为购房,只是为了享受政策优惠,实际出资人是小王,这属于法律上的“代名购房”,而非赠与或继承,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则坚持自己的观点,既然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无权单独处置,不过他同时表示,如果对方愿意按市价补偿他一半房款,他可以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目前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关键在于小王与母亲之间确实存在代名购房的约定,且小王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这一约定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判决中解释,张女士配合儿子完成购房登记,仅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步骤,并不改变房屋的实际权属,现张女士应按约定完成过户,否则将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将房屋过户给儿子,李某应当予以配合。 这起纠纷暴露出再婚家庭在财产处理上的常见困境,尤其是涉及一方婚前财产或子女继承权益时,若事先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矛盾,生活中,不少再婚夫妻碍于情面,对财产问题避而不谈,反而为日后埋下隐患。 再婚家庭中的财产处理,本质上是一次情感与理性的平衡,既要顾及新家庭的和谐,也要尊重原有子女的合法权益,清晰的约定,比事后的争执更能维护家庭的长远稳定。 利益面前看清真相。 “这明摆着是人家亲爹留下的根,小王自己出钱买下来,只不过借了妈妈的名额享受政策,这怎么能算夫妻共同财产,这继父有点算计过头了,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该伸手。” “这房子从头到尾跟这个继父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从公房承租权到拆迁置换,再到自己出钱买产权,每一步都是人家亲生父子的延续,继父出来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法院判得对。” “站在继父的角度想,可能他是怕‘人财两空’,房子过户走了,万一以后夫妻关系有点变化,他好像啥也没落下,但理解归理解,做法错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伤了和气。” “这事也提醒了再婚家庭,财产问题婚前就得说开,如果一开始就能有个书面约定,明确哪些是婚前财产,各自子女的权益怎么保障,可能就没后面这些官司了。” “其实继父最后提出要一半补偿才配合,虽然不占理,但也算露出了可以‘谈’的底牌,如果小王为了尽快了事,避免母亲在中间长期受夹板气,或许可以适当给一点经济补偿,就当是买清净和买断未来所有纠葛了,不过,这完全看个人选择,法律上他是一分不用给的。” “这个案子判得很好,不仅依法保护了实际出资人(小王)的权益,也明确了‘代名购房’这种安排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它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保护合法的产权,也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亲情固然重要,但不能用亲情来绑架合法的财产权利,事先‘小人’,把约定做清楚,事后才能真‘君子’,家庭关系反而更清爽。” 你是否也曾面临家庭与财产之间的抉择?在再婚关系中,如何既保障子女权益,又维护夫妻感情? 信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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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古道

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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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0:43

有孩子的为什么要再婚,再婚也要找个财产差不多的,省得财产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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