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女子和丈夫协商完离婚事宜,趁丈夫去上班时,竟然跳河自杀,最终溺水身亡。 娘家索赔28万,法院只判赔3万!这事儿真是越看越有争议。 事件的起因,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因感情破裂,经多次沟通后达成离婚共识。 协商过程中,两人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逐一敲定,没有发生激烈争执,甚至还约定了后续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 谁也没想到,协商结束后的第二天,女子趁丈夫出门上班、家中无人之际,独自前往附近的河边,毅然跳入水中。 路人发现后及时报警,救援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展开打捞,可惜为时已晚,女子最终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到娘家,亲人悲痛欲绝,在料理完女子后事的同时,也对女子的自杀原因产生了怀疑。 娘家认为,女子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离婚协商时遭到了丈夫的逼迫和言语刺激,丈夫对女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这一判断,娘家向女子丈夫提出28万元的赔偿要求,涵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面对娘家的索赔,女子丈夫明确拒绝,他表示离婚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过程中并无逼迫行为,女子的自杀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娘家一纸诉状将女子丈夫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子讨回“公道”。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丈夫是否对女子自杀存在过错”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 娘家提交了女子生前的日记、与亲友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女子离婚前情绪低落,多次提及被丈夫“冷落”“指责”,离婚协商进一步加剧了其心理负担。 而女子丈夫则提交了离婚协商时的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协商过程平和,双方对各项事宜均无异议,自己也从未对女子有过逼迫或侮辱性言论。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审判决:女子丈夫赔偿娘家3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发社会热议,不少人表示无法理解,认为28万索赔虽偏高,但仅判3万未免太少,难以慰藉死者亲人的悲痛。 也有部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法理,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丈夫无直接过错,无需承担高额赔偿。 其实,法院的判决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逻辑和责任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女子丈夫在离婚协商过程中无过错,女子的自杀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丈夫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考虑到双方曾为夫妻,女子自杀发生在离婚协商后不久,丈夫作为家庭成员,对女子的情绪变化虽无过错,但仍负有一定的注意和关照义务,存在轻微的间接责任。 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丈夫赔偿3万元,既未过度苛责丈夫,也适当兼顾了娘家的情感诉求。 争议的核心,其实是法理与情理的碰撞。 从情理上讲,白发人送黑发人,娘家的悲痛可想而知,希望通过索赔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情感慰藉,无可厚非。 但从法理上讲,法律讲究证据和因果关系,不能仅凭情感判断责任归属,更不能将女子的自主行为后果全部强加给丈夫。 类似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比如夫妻一方离婚后自杀,亲属索赔的情况,判决结果也大多基于“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综合考量。 有法律从业者表示,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因果关系”和“诱因”,如果丈夫存在家暴、侮辱、威胁等行为,直接诱发女子自杀,那么丈夫需承担主要责任;若仅是正常离婚协商,女子自杀则更多是个人心理因素导致。 这起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绪波动,双方都应多一份包容和体谅,关注彼此的心理状态。 信源:江边商谈离婚后丈夫上班离开,产后抑郁女子跳河溺亡-度小视

用户16xxx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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