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朋友聚餐,深夜12点只剩男子,店家要求男子付1262元,他说没有钱,

蜜蜂说社 2025-12-16 18:44:45

重庆,男子和朋友聚餐,深夜12点只剩男子,店家要求男子付1262元,他说没有钱,表示次日联系上朋友后再支付餐费,店家不同意选择报警,报警后男子联系组织聚餐朋友付款,对方说没有钱,无奈之下男子写下保证书,表示次日6点前付款,可第二天男子却说朋友没有给钱他,他又不是组织者,如果付了餐费,感觉他就是一个冤大头。 张先生发现只剩自己一个人了,感觉也没有意思,打算离开,可服务员却拦住他,要求他付餐费。 张先生当时是懵的,以为自己听错了,自己这一桌不应该没有付钱啊! 可再三确认,他这一桌确实没有付款,张先生不清楚怎么一回事,赶紧联系朋友,可对方根本不接他电话。 张先生那一刻有点后悔,他当时就不应该来这聚餐,朋友这么做也太不厚道了。 事发当天,张先生正在忙,他接到朋友的电话,对方说他叫了一些朋友一起聚聚,让张先生赶紧过来。 当时是5点多了,有些人已经陆续上桌了。张先生本来不想去的,可朋友说他们刚上桌,就等张先生了,还说不来就是不给面子。 朋友都说到这个份上了,张先生觉得不去就是佛朋友的面子,只能勉为其难的去了。 到了餐馆,张先生才知道这次聚餐人挺多的,加上他一共10个人。 大家相互之间都认识,虽然算不上很熟,可一旦喝酒,就都称兄道弟了,席间大家推杯换盏,这顿饭吃得很痛快。 晚上10点多,有人开始离席,直到深夜12点,大家都走了,就只剩下张先生了。 张先生要离开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这一桌还没有买单。 这饭局不是他组织的,不应该他付餐费,而且他也没有钱,于是跟服务员说明情况,还说他没有钱,能不能加个联系方式?表示过后联系上朋友再付餐费。 这不是典型的霸王餐吗?服务员对张先生的话半信半疑,她也无权做主,于是找来老板郑先生。 郑先生不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他知道答应了张先生的要求,估计多半是收不回的,他可不想浪费时间费口舌,于是选择了报警。 民警来后给聚餐组织者打了电话,对方表示没钱,称给点时间去凑钱,随后挂掉电话。 然而过了一会,再次打电话过去,多方竟然关机了。 想要聚餐组织者那拿到钱估计是难了,而张先生作为他的朋友,也是聚餐参与者,而且他是最后一个走,郑先生不找他付钱找谁。 在民警的调解下,张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第二天下午6点前把餐费付了,并且把身份证压给了郑先生。 郑先生想着,身份证都压了,这笔钱拿回来应该是十拿九稳了。 可郑先生等啊等,已经到了约定的6点,张先生并没有把钱转过来。 郑先生联系了他,可张先生表示他的朋友没有把钱给他,他没有办法付这笔餐费。 郑先生后来联系了张先生的朋友,可他就是一直不接电话。 郑先生也是无奈,自己是小本生意,这1262块迟迟没有到账,只能借助媒体的力量,于是把此事曝光。 张先生回应,组织聚餐的是另外一个人,目前他也联系不上,表示会尽量联系他,让他赶紧付款。 而他也坦言,他写下了保证书,向郑先生承诺了何时付餐费,后来却没有兑现承诺,他肯定是有一定的责任。 可他又不是聚餐发起人,要是把餐费付了,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冤大头。 张先生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不是聚餐组织者,而且他的朋友没有钱却组织大家吃饭,一旦张先生付了餐费,很有可能这笔钱追不回来。 但张先生吃饭却是最后一个人走,而且他也向郑先生承诺了付餐费,他应当履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张先生是在无奈之下签下的保证书,可既然已经许下承诺,他就应该按照约定把餐费付了,否则就是违约,郑先生作为权益人,他可以起诉张先生要回这笔餐费。 可打官司费时费力,郑先生应该不会为了这一千多块钱而打官司,只希望张先生他们能够有点道德,把钱付了。 至于这笔钱餐费应该谁来付,就看当时他们有没有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就是谁组织者聚餐,谁就应该付这笔钱。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张先生的说辞来看,他们内部应该没有约定大家分摊这笔餐费,那就应该由聚餐发起人承担。 没有钱请客就不应该组织聚餐,事后没钱付餐费很丢人,或者想要叫大家聚聚,可以事先提出大家平摊的建议,谁愿意来就来。 你们聚餐,费用是谁出的呢?

0 阅读:39
蜜蜂说社

蜜蜂说社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