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男子与女友订婚后,在网上与其他女性撩骚,还不顾女友临近生理期身体不适,强行与女友同房,导致女友黄体破裂,事后,没几天更是“听爸妈”的话直接将女友送回娘家与女友分开,要求女友及女友父母退还彩礼及三金,共计约30余万元,遭拒后,将女友告上法庭。 据悉,2024年4月29日,男子张某与女友翟某举行订婚仪式。 订婚当天,张某一方给了翟某一方20万元彩礼、2000元金猪。 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前还有个看小件的习俗。看小件期间,张某一方又给了翟某一方2万元礼金、4000元端茶钱,以及价值18572.01元的“三金”,包括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 2025年1月25日,张某与翟某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办了结婚仪式。举行婚礼当天,张某一方给了翟某一方上2万元下车礼,以及一些改口费、拜礼钱。 翟某一方则陪嫁了三轮车、洗衣机、电视、冰箱、沙发、电视柜、茶几、被子等等日用品。 张某与翟某举办婚礼仪式后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便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翟某便发现张某总是在网上与其他女性聊天,担心张某出轨,翟某便询问张某如果出轨了怎么办? 张某表示不会,如果自己出轨了,就把所有的东西包括房子全部给翟某,随后更是与翟某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自己名下的房子包括装修以及婚前自己一方给翟某一方的彩礼、金银首饰等全部归翟某所有,自己婚前给翟某的所有花费,自己均不以任何理由要回等等。 2025年6月中旬,张某不顾翟某临近生理期身体不适,强行与翟某同房,因用力过大,翟某又不太同意、配合导致翟某黄体破裂入住。 然而,翟某出院没有几天,张某便将翟某送回娘家,不再让翟某回家。而后与翟某分手,要求翟某返还彩礼及三金、上下轿礼、改口费、拜礼钱等等共计30万余元,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翟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还表示是因与翟某同居后,时而发生争吵,翟某也未怀孕,自己的父母不同意自己和翟某共同生活,自己才翟某送回娘家。后来翟某曾要求回郑州和自己一起生活,不过自己的父母不同意,自己就没让翟某再回来。 面对张某的控诉,翟某怒斥张某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黄体破裂一事,同时,还拿出与张某签订的婚前协议,认为张某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又起诉自己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是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某能不能要求翟某返还彩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张某与翟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与翟某分开后依法可以要求翟某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张某曾与翟某签订过婚前协议约定彩礼归翟某个人所有,但是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无效约定。 2、翟某应该还多少? 要确定翟某应当归还多少,首先需要确定彩礼的范围。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翟某订婚当天,张某一方当天给翟某一方的20万元彩礼、4000元端茶钱,看小件期间给翟某一方的三金以及结婚时给翟某一方的2万元上下车礼属于彩礼的范畴。 张某父母给翟某的改口费、拜礼钱系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主要用于表达对新人的接纳和祝福的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考虑到,张某与翟某同居的时间,张某在网上与其他女性聊天、不关心翟某的身体,在翟某身体不适时强行与翟某同房,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翟某返还限期张某13.6万元彩礼款及三金,同时判决张某限期将翟某的陪嫁品退还给翟某一方。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