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56平方米的小屋,硬是住进去35个孩子!家长质疑“这么挤咋没有没火器!”校方

律安说法 2025-12-09 16:35:24

一个56平方米的小屋,硬是住进去35个孩子!家长质疑“这么挤咋没有没火器!”校方拍着胸部说:“咱农村学校都这样!绝对安全!” 哪曾想家长们怕什么来什么!学校的宿舍也根本没有校方说的“绝对安全!”一场火灾直接夺走了13名平均年龄仅9岁孩子的性命!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2024年1月19日深夜,河南省方城县英才学校火灾发生后,家长们心急火燎想要看孩子一眼,结果又被学校所谓的安抚小组拦住。 安抚小组递给家长们一份赔偿协议,暗示家长,如果不签协议,就见不到孩子!而且每晚签一天就少10万元赔偿。签了就可以立马去见孩子!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家长们需承诺“不诉不访”,不得向任何主体主张权利,且对协议内容严格保密。 为了见孩子最后一面,家长们无奈签了协议。事后遇难孩子的家长们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收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不过,家长们对这样的做法提出质疑! 同时因事故至今已经时隔680多天,事故的调查报告依旧没有公布,家长们直接不知道起火原因,谁被处分、追责了,又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想要一个真相。于是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火灾后学校逼迫签署的“封口赔偿协议”是否合法?事故调查报告为何迟迟不见踪影?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民法典》第150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胁迫”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还涵盖利用对方危难处境施加精神压力的行为。 学校将“见遗体”这一家长的基本情感需求作为交易筹码,以“不签就无法告别孩子”相要挟,完全符合“胁迫”的法律认定标准。家长如果不能接受协议本身,依法可以主张撤销。 2、其次,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 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但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诉权。当事人“不得起诉”的约定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的范围,属无效条款。 拿本案来说,也就是说,即便学校与家长们之间关于家长“不诉不访”等约定其实属于无效条款,对家长们并没有任何约束力! 3、再次,赔偿代替不了责任!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方试图用赔偿协议“封口”的行为,不仅无法免除刑事责任,反而可能因阻碍调查加重处罚。 4、最后,事故调查报告不仅是追究责任的依据,更是后续防范未然的核心指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也就是说,即便按最严格标准,调查报告也应在事故发生后120日内完成。方城火灾造成13人遇难,属于重大事故,680天的调查周期已远超法定上限。 不知道是还没有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还是已经出具了因为“特殊”原因不便公开? 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家长们的关切!早日让逝者安息,让生者释然!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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