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带着80岁的老母亲,和10岁的儿子入住酒店,每天140元,一开始,男子一直付房费,后来却不付了,欠了4153元,酒店老板抗不住了,就免房费让他们搬出去,可他们就是不搬,后来老板直接倒贴500元,还找人帮他们搬家,可男子一家人就是不愿意搬出去,扬言让酒店起诉他。 凌晨两点了,鞠女士依然两眼睁得大大的,毫无睡意,烦躁的情绪一直在她的内心翻滚着,她的脑海里始终想着一件事,那就是吴先生一家老小不愿意搬走的事情。 说起吴先生这一家,鞠女士感到无奈又气愤,开酒店那么久,她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客人,所以如此厚脸皮,赶都赶不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一切得从吴先生,带着80岁的老母亲,和10岁的儿子,一起入住鞠女士酒店说起。 从外人看来,吴先生上有老,下有小,他还能带着老小一起住酒店,一住就住了几个月,这看起来,吴先生还是挺有担当的。 鞠女士一开始的时候,也觉得吴先生有责任感,感觉这个吴先生出门在外,依然惦记着老母亲和儿子,宁愿带着他们一起出来,实在是难能可贵,是难见到的孝道。 她每每看到吴先生,都有些敬佩,开始的时候,吴先生给鞠女士的印象也确实特别好。 那时的吴先生刚开始入住,每天房费140元,吴先生都没有拖欠的,每天都准时交。 鞠女士看到吴先生每天在外忙忙碌碌,晚上都赶了回来,房费也没有欠,所以鞠女士就特别地注意这个吴先生。 只是到了10月8号那天起,吴先生就开始不经常按时交房费了,鞠女士是个善良的人,她知道吴先生应该是遇到困难了,所以也没有催吴先生交费。 她以为吴先生只是暂时遇到困难而已,她就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结果,这个吴先生一拖欠房费就拖欠了4000多元,这下鞠女士着急了。 鞠女士也明白了,吴先生是没有钱交房费了,因为吴先生是带着老人和孩子的,她就害怕,这一家老小会一直住在她的酒店里,不交房租也不搬走。 事实确实如此,后来,鞠女士一直催吴先生交费,但他一直不交,每次都说自己有大把的钱,没有收回来,等钱收回来之后再交房费。 说的次数多了,鞠女士就不再相信了,她只有一个愿望,那就是吴女士一家人搬走。 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愿望,折腾了鞠女士一个多月,吴先生一家依然没有搬走。 鞠女士曾经想过,如果他们不愿意搬走,就直接赶他们走,可每次来到房门前,她看到那80岁的老人和10岁的孩子,她就下不了这个决心。 无奈之下,她只好免除房费,不用吴先生交纳4000多元的房费,只希望吴先生赶紧带着他的家人搬走。 甚至鞠女士考虑到吴先生拖家带口不容易,还愿意找人过来帮他搬东西,可即使这样,吴先生一家人还是不愿意搬走。 看来鞠女士是遇上了难缠之人了,为了逼吴先生一家人搬走,鞠女士就给吴先生那间房停水停电,想看看这一家人没水没电,怎么生活。 可她还是失策了,吴先生的老母亲和儿子根本不在意断水断电,依然在房间里住得安稳,一住又住了很长一段时间。 鞠女士害怕了,害怕这一家人在没水没电的情况下,生活会出问题。 毕竟老人已经80岁了,如果在黑暗的夜里摔倒,到时候还得找酒店算账。 一旦老人摔倒,那就不是4000多元房费的事情了,可能要赔得一塌糊涂。 想到这里,鞠女士害怕了,于是她就提出不但不要房费,还倒贴500元,并且还找人过来搬家。 可即使这样,吴先生还是不愿意搬走,并且扬言道让鞠女士去起诉他,他说他和鞠女士只是经济纠纷,鞠女士无权赶他们一家人走。 看到这样的住客,鞠女士真的是非常无奈和痛苦。 那么鞠女士该怎么办? 1、吴先生带着家人,入住鞠女士的酒店,那么他和鞠女士之间是构成合同关系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在吴先生他们居住期间,需要每天支付房费,这是吴先生的义务。 2、吴先生已经拖欠了4000多元的房费,还不愿意搬走,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住客违约的情况下,鞠女士有权要求吴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3、既然吴先生违约,没有每天支付房费,那么鞠女士有权赶他们走,酒店属于鞠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一般情况下,如果吴先生和鞠女士并没有签订租房协议,那么他们的合同关系只是维持一天的约定,需要每天交房费,一旦不交房费,那么他们的合同关系就结束,吴先生一家不得再住酒店。 那么,你对吴先生一家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12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