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美案二审明天开庭,杨恒这“从犯”的认定,真的太让人堵得慌! 你想啊,要是没有他用朋友身份把罗大美骗过去,后面的抢劫杀人根本就没法儿发生——这哪是“次要作用”?明明是整个凶案的“开门锁”。 一审给杨恒判13年,家属不服太正常了。 他嘴上说“没参与预谋”,可证据里明明白白是提前商量好的,拿500块钱就把熟人卖了,这不是引导者是啥? 法律里的“从犯”不该是这种“踩碎信任”的帮凶的保护伞。 真不是非要谁重判,而是“信任背叛”的恶,得和实际危害挂钩。 要是这次还轻判,以后熟人作案是不是都能拿“没动手”当借口?你觉得杨恒到底该算主犯还是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