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刘冀民减刑6个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北京人郭译仁生活 2025-12-04 08:27:51

山西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刘冀民减刑6个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5)晋11刑更99号罪犯刘某,男,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19)晋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惠盛、书记员高海玲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田增荣、任向勤出庭履行职务,汾阳监狱十七监区民警张福,同监区罪犯徐仲安、宫来喜到庭作证,罪犯刘某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安亚雄、郝秀海应邀参加本案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本院审理期间,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公示期间,也未收到不同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改造有正确的态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入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能在质检员等岗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以来,于2022年5月、11月、2023年4月、11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另查明,罪犯刘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评价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评价报告、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1、罪犯减刑审核表、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监区集体评议记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记录、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示表及公示情况说明、特定重点罪犯减刑检察院同步监督意见表、监狱长办公会记录,证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程序合法。2、罪犯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账、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评价报告、评价表、认罪悔罪书及年度评审鉴定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罪犯狱内月消费情况统计表、三课成绩表、汾阳监狱十七监区民警张福证言、同监区罪犯徐仲安、宫来喜的证言,证明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3、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晋干字【2012】230号文件,证明刘某原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某于2021年2月4日入监,入监后系第一次减刑,本次监区提请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符合减刑起始时间要求。报请减刑六个月,符合减刑幅度要求。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昊审 判 员  吕云锁人民陪审员  刘海亮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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