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请师父吃饺子,员工包200多个饺子,煮90多个3人共同食用。不久后3个人都出现中毒症状,男子询问员工后得知,员工误将剧毒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调进饺子馅里。师父说喝姜汤解毒,喝完后男子开始工作,45分钟后3人中毒症状没有缓解,才拨打120急救。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师父和员工起诉至法院索赔80万,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2023年的冬至是团圆的日子,但对于邓某家属却是一个不想再回忆的日子。 邓某离开医疗机构后,自己开了一家推拿店当老板,每周都会请师父陈某来推拿店指导并坐诊,毕竟陈某是专业医师。 每年的冬至,邓某都会请师父吃饺子。在出发去接陈某前,邓某先买好食材,让店里的技师小贺包饺子,等接到人回来就能吃上了。 小贺干活麻利痛快,不到2个小时就已经包好了200多个饺子,邓某带着师父回到店里的时候,小贺已经煮好90多个饺子。 3个人都饿坏了,很快就吃完90多个饺子攀谈起来。没过多久,3个人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而3个人共同食用的就只有饺子。 于是邓某询问小贺是怎么包的饺子,都放了些什么。小贺一一只给邓某看,在指到黑胡椒的时候,邓某眼前一亮,反复问小贺是不是真的放了那包黑胡椒。 小贺怔怔地给出肯定回答后,邓某解释称那包类似黑胡椒的东西,其实是生乌粉末,含有剧毒。 小贺调饺子馅的时候,放了4勺进去,分别包了200多个饺子,被当场食用的只有90多个。 就在邓某都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师父陈某站了出来,表示喝姜汤可以解毒,于是赶紧熬了一锅姜汤,3个人喝了下去。 邓某喝完姜汤赶紧去给顾客按摩,毕竟顾客就是冲着邓某的手艺来的,而且早就预约了,不能因为中毒就把顾客撵走。 邓某给顾客按摩45分钟后,顾客心满意足的离开,可邓某却感觉头重脚轻,中毒的症状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还更加严重了。 邓某以为就只有他自己这样,没想到师父和小贺的情况也有加重,于是赶紧拨打急救电话,120将3人拉到医院抢救。 医院在得知3个人为乌头碱中毒后,对症下药赶紧进行抢救,好在摄入量不多,小贺和陈某都脱离了危险期,只有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某家属听闻死讯赶往医院,得知是小贺包的饺子,是陈某提议喝姜汤能解毒,认为此二人才是害邓某的罪魁祸首,起诉要求二人赔偿8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邓某家属认为小贺和陈某是导致邓某没能抢救过来的主要过错人,要求其二人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3个人都吃下了饺子,却只有邓某没能抢救过来,邓某的家属很不理解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饺子是小贺包的,全程邓某都没有参与。是小贺误以为跟鸡精放在一起的包装是黑胡椒,用了4勺调味饺子馅,其实放进饺子馅里的是生乌粉末。 要不是小贺把生乌粉末拌进饺子馅里,邓某就不会误食导致身亡,小贺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邓某的师父,还拿着专业医师的资质,却在发现3个人都有中毒症状后,还用老偏方尝试解毒,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陈某自以为是的做法,也同样存在过错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首先确认一点,邓某才是推拿店的从业者,而且具有医学背景,是邓某没有将生乌粉末与厨房调料分开放置,导致小贺误用才导致误食。 在有了中毒症状后,仍相信师父陈某的建议,喝姜汤解毒,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而且在喝完姜汤后还给顾客按摩45分钟,加速了毒性扩散,导致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误食剧毒食物,但仍不予重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 小贺作为推拿店的技师,在包饺子的时候未尽到谨慎注意的责任,误将生乌粉末当黑胡椒使用,是导致邓某食用中毒的根本原因, 小贺的行为与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小贺承担20%的责任。 陈某既是邓某的师父,又是具有专业医师资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却认为喝姜汤能够解毒,耽误对病情的最佳抢救时机。 陈某的行为也是导致邓某死亡的诱因之一,陈某也应该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酌定为1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小贺支付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5629.37元,陈某支付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2814.69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