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了尽快拿到医院的药品货款,先后多次给予医院院长现金共计16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为Z药品公司的业务员。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尽快拿到某中医医院的药品货款,多次给予某中医医院院长罗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 【证据】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等材料,证明接案、立案、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诉讼程序合法。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某委员会某22号文件、某政府任免通知“某2号”文件证实:2005年3月16日,某委任命罗某为某中医医院委员会书记,2005年3月31日,某政府任命罗某为某中医医院院长。 4、某中医医院记账凭证、汇款凭证证实: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某中医医院付款给Z药品公司的情况。 5、Z药品公司给高某某的销售政策及记账凭证证实:高某某得到Z药品公司的药品销售提成款的情况及高某某与Z药品公司2011年至2014年的账务往来情况。 6、2010年度某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证实:某中医医院与Z药品公司在2010年、2011年、2012年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情况。 7、Z药品公司相关条例证实:高某某与Z药品公司签订业务员规范保证书,业务员有违法行为的由业务员自行承担。 8、某中医医院记账凭证、汇款凭证,某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某中医医院与Z药品公司的业务往来结算情况。 【证人罗某的证言】2011年底,高某某送给罗某2万元,2012年,高某某送给罗某2.4万元,2013年,高某某送给罗某4万元,2014年春节前后送了3万多元,2014年3月份送了4万元,这五次送钱的地点都是在罗某的办公室送的。 高某某送钱给罗某的原因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实际上是给药品回扣,让医院多进购他代理的药品,同时也是为了能及时的拨付药款,事实上罗某也尽量的及时拨款给他,也增加了他代理的药品的采购量。 【证人刘某的证言】高某某为Z药品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黔东南片区,待遇上除了公司的工资、奖金、福利外,还有药品提成。 【庭审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在立案侦查前的几次供述只是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