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大爷为了补贴家用,应聘小车司机,每月固定工资8000块,大爷心动不已,

每日案论 2025-12-01 13:26:51

浙江金华,大爷为了补贴家用,应聘小车司机,每月固定工资8000块,大爷心动不已,去了应聘的地儿,结果上来就被工作人员带到一家4S店买车,说车是公司的,暂登在大爷名下,开满5年直接送他,大爷一听还有这种好事,脑子一热贷款15万将车拿下,晚上回家才把这事告诉儿子,儿子听后一语点破,这哪是啥正经工作?不过是忽悠你买车而已!父子俩去应聘的地方要说法,却碰一鼻子灰,俩人只好去4S店让退车,结果一名男子的出现,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2021年,彭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浙江做生意。去年夏天,他的父亲也从家乡来到这里,想找份工作补贴家用。 在街头巷尾,一则贴在电线杆上的招聘广告吸引了老人的目光。 上面写着:招聘小车司机6名,固定工资每月8000元,22岁至59岁,男女不限,工资月结,不押工资。 对于想为家里分担压力的老人来说,这份待遇优厚的工作不亚于天上掉馅饼。 去年8月2日,老人独自按照地址找到那家就业中心,店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后,突然话锋一转,说入职需要先购买一辆指定新车。 当天,工作人员就带着老人来到附近一家汽车4S店。眼前是一辆崭新的奇瑞电动车,续航501公里。 工作人员承诺:车是公司的,但暂时登记在您名下。只要开满五年,车就免费送给您。 更诱人的是,可以0首付购车。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老人稀里糊涂签下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总额151000元,分60个月偿还。 傍晚老人回到家,才把这事儿讲给了儿子听,儿子听后顿时心乱如麻,这哪是什么正儿八经工作?父亲这是被人家忽悠买了辆车! 听完儿子的话,老人这才如梦初醒。 当晚,彭先生就带着父亲来到那家就业中心理论,结果对方翻脸比翻书还快,说你们爱找谁找谁去,我们不招人了! 购车已成事实,老人整日忧心忡忡。这时,当初带着买车的中间人带来一位冯先生,号称能帮忙退车。 但对方表示,车在老人名下就是二手车了,要退得付折损费。 冯先生还把老人单独叫到一边,说贷款不还会影响子女前途,你懂不懂法律? 随后他提出解决方案,说这样,你先垫付三个月贷款约10000元,加上提前还款违约金7000元,再凑个整数,总共交4万元就能解除贷款。 走投无路的老人签下协议书,将新车交给冯先生处理,支付4万元现金,剩余贷款由冯先生偿还,三个月后配合办理车辆过户。 签完协议,冯某当场开走了崭新的电动车。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去年12月贷款到期前,冯先生忽然来电,说家里有事,过段时间再处理。此后便杳无音信。 催款短信开始轰炸老人的手机,催收通知如影随形。 今年,当彭先生终于联系上冯某时,对方竟说:你们起诉我,害我贷不了款,事情更难办了! 此时父子俩才惊觉,车没了,钱没了,债还在。 记者探访时,那家就业中心的大门紧锁,连招牌都被拆得干干净净,仿佛没存在过。 4S店工作人员面对询问也一脸茫然,说他们是通过其他渠道来的客户,我们只负责卖裸车。 当被问及冯先生是否帮店里卖车时,工作人员当即否认,说他根本不是我们员工,并建议彭先生立即报警。 记者多次拨打冯先生电话均被挂断,最终只收到一条短信:法院在解决了,勿扰。 如今,彭先生父子俩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法律途径。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业中心通过张贴“高薪招聘司机”广告吸引彭父应聘,实际以“入职需购车”为由,将应聘行为诱导转化为购车贷款合同签订,构成“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 对方利用彭父对贷款规则不熟悉,以“车归公司、五年后免费”为噱头,诱导其签订15.1万元的零首付抵押贷款合同,客观上造成彭父背负巨额债务。 在彭父要求退车时,冯先生以“折损费”“贷款违约金”等名义收取4万元,并承诺“代还贷款”,但实际未履行,导致彭父既失去车辆又需承担未还贷款,符合“收受财物后逃匿或未履行义务”的诈骗特征。 从“招聘中心”突然关门、工作人员身份不明、冯先生拒绝沟通等情节可推断,行为人从初始即无实际招聘意图,最终目的是通过虚假承诺骗取彭父的贷款资金及现金费用,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 如果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追责及财产退赔义务。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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