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认识男友几天就和他同居,还花4210元给他买了一个衣柜和一张床,半年后

梅姐说法 2025-11-30 20:50:33

贵州,女子认识男友几天就和他同居,还花4210元给他买了一个衣柜和一张床,半年后二人分手,女子要将自己买的床和衣柜搬走,男友和其母死活不同意。为了一张床和一个柜子,双方竟然打起了官司。 据广州日报报道,2024年7月16日,曾女士在一个直播间里认识了李先生,两人当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后,曾女士对李先生非常满意,产生了和他共度一生的想法,并决定搬过去和李先生同居。 同居前,曾女士去李先生家里,觉得李先生家里的床不舒服,柜子也太破旧。 曾女士想着,柜子和床能用很久,应该用好一些的。于是,8月4日,曾女士自掏腰包,花4210元买了一个柜子和一张床,搬到了李先生家里。 曾女士买来了新家具,李先生便将旧的柜子和床扔掉了,两个人住在了一起。 住到一起后,曾女士发现李先生和他以前表现的大不一样,他毫无责任感,家里需要花钱买东西,都是曾女士掏钱。 李先生还经常对曾女士不冷不热的,对待他们的感情一点不负责任?遭到冷落,曾女士不高兴和李先生闹脾气,李先生竟然二话不说就对她动手。 曾女士和李先生恋爱了半年,觉得李先生不是一个能共度一生的良人,和他分了手,双方撕破了脸。 曾女士从李先生家里搬了出去,并提出要将她花钱买的床和柜子带走。 谁知李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母亲甚至指着曾女士说,东西是曾女士送给她儿子的,如果曾女士非要带走,就将他们之前的柜子和床找回来。 那张床和那个柜子已经扔了半年,曾女士哪里找得回来?曾女士气愤万分,觉得自己花钱买的东西,说什么也不能留给李先生母子。 双方为了这个问题争执了很久,曾女士一怒之下起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归还她买的柜子和床。 曾女士还提出,两人恋爱期间,生活开销基本都是自己出,要求李先生对自己进行适当补偿。 对于自己的主张,曾女士拿出了买衣柜和床的发票,但是对于生活开销她承担大头的主张,曾女士并未提供证据。 那么,曾女士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最后能否得到支持支持? 1、曾女士买的床和衣柜应归其个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曾女士自掏腰包花4210元购买了床和衣柜,在购买行为完成时,她就依法取得了这两件物品的所有权。 虽然曾女士将床和衣柜放置在了李先生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 李先生及其母亲声称床和衣柜是曾女士送给李先生的,但赠与行为需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本案中,曾女士购买床和衣柜是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考虑,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其赠与李先生,因此不能认定为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曾女士与李先生分手后,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先生归还床和衣柜,李先生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了对曾女士所有权的侵犯。 2、曾女士索要生活开销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曾女士提出在恋爱期间生活开销基本由自己承担,要求李先生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曾女士对于生活开销她承担大头的主张,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的生活开销往往较为琐碎和复杂,很难明确区分各自的支出比例。 如果曾女士不能提供诸如消费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就无法认定她在生活开销方面承担了较多的费用。 因此,最终,法院认为床和衣柜为曾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应当归还,但因曾女士未提供证据,她要求李先生给予生活开销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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