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男子李某刚和妻子黄某离婚,就撞见妻子与“第三者”于某同行,怒而发生互殴,将于某打成多处轻伤及重伤(一侧眼球萎缩缺失)。尽管警方查出黄某婚内与于某有开房记录、频繁通话及金钱往来,李某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随后于某索赔52万元,法院认定于某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判决李某承担70%责任,赔偿10.7万余元。 一、离婚后撞见“情敌”,怒而互殴酿惨剧 河南长垣的李某和黄某结婚多年,还育有一个女儿,本以为日子能安稳过下去,可李某渐渐发现妻子行踪越来越诡异,对自己也越来越冷淡。疑心之下,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在2024年4月1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没几天,李某思念女儿,就去黄某开的店里探望。可一进门,他就看到一个陌生男子于某在店里,而黄某随后还直接上了于某的车。这一幕瞬间点燃了李某的怒火——他早就怀疑妻子婚内就和于某有不正当关系,如今亲眼所见,新仇旧恨一起涌上心头。 李某当即冲到车后,挡住了于某的倒车路线,想讨个说法。于某见状也没服软,直接下车和李某理论,两人越吵越凶,很快就扭打在了一起。情绪失控的李某下手没了轻重,对着于某一顿拳打脚踢,直到冲突平息才停手。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互殴的后果有多严重。事后于某被送往医院检查,经鉴定,他的左眼眶、鼻骨等多处构成轻伤,更严重的是一侧眼球出现萎缩、缺失,构成重伤。警方介入调查后,调取了相关证据,竟真的查到了黄某婚内与于某的开房记录。不仅如此,李某还提供了更多线索:两人一个月要打80多次电话,2022年到2023年期间,黄某还陆续转给于某4万元。 面对这些证据,于某依旧嘴硬,辩称“开房不等于发生不正当关系”,否认自己是“第三者”。但证据确凿,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可于某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的损失。 二、法律解读:3个关键问题,理清责任边界 案子到了民事赔偿阶段,核心争议点集中在“李某已坐牢,还需赔偿吗?”“于某有错在先,能减轻李某责任吗?”这两个问题上。其实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很清晰,每个成年人都该弄明白,避免遇事冲动踩坑。 第一个关键: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 很多人觉得“坐了牢就不用赔钱”,这其实是大错特错。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和第19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简单说,李某坐牢是因为他的暴力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的是国家的刑事处罚;而赔偿于某,是因为他的行为给于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两者互不抵消,只要造成了实际损失,就必须赔偿。像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合理支出,都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个关键:于某有错在先,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吗? 答案是:可以!《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于某在黄某婚内与其有开房记录、频繁通话和金钱往来,这种“不正常交往”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是引发李某愤怒进而发生冲突的直接诱因。而且案发时,于某没有保持克制,选择和李某互殴,对冲突升级也有责任。 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于某存在一定过错,最终酌情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于某自担30%。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的原则,既惩罚了李某的暴力行为,也没有忽视于某自身的过错,体现了公平正义。 第三个关键:“别人有错”,不能成为自己违法的借口! 这是最核心的一点。于某的行为确实不道德,甚至可能破坏了李某的婚姻,但这绝不能成为李某动手打人的理由。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本是婚姻中的受害者,可他没有选择合法途径维权,而是用暴力解决问题,最终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钱,得不偿失。之前也有类似案例,丈夫发现妻子出轨后殴打第三者,即便第三者存在过错,打人者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两个重要警示: 第一,面对婚姻背叛,维权要合法。如果发现配偶出轨,可以收集证据,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绝对不能用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二,与人交往要守底线。要和已婚人士保持适当距离,尊重他人的婚姻和家庭,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引发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害人害己。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法院对李某的判决和赔偿比例合理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选择合法维权还是冲动行事?对于于某的行为,你觉得他承担30%的责任够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咱们一起讨论!


另一种感觉
挺好的一个眼瞎了,这个女的还是会跑,接着这一个接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