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日本军国主义已经复活,应积极对其进攻性武器进行核查和销毁,如日本拒绝或以武力抗拒核查,中俄有充分法理依据对其开展军事行动,强迫其去军事化去纳粹化。 二战后核心国际法文件的规定,中、俄等战胜国有权对日本开展履约(履行战败国义务)核查,根本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中俄就直接拥有独立且合法的权限。具体依据和实操逻辑如下: 1. 中俄对日核查权源于战败国的无条件承诺,法理上无需第三方授权 。《波茨坦公告》明确要求日本销毁战争力量、剔除军国主义势力,而日本在投降书中已无条件接受该公告。这份公告作为反法西斯盟国与日本达成的核心约定,本身就赋予了战胜国直接监督、核查日本履约情况的权利。同时相关国际法文件也支持战胜国可单独或联合开展此类核查,这是当初处置战败国的核心权利之一,并非需要联合国安理会额外审批的“新行动”。 2. 《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为核查及后续行动兜底 。宪章第53条、第107条等敌国条款明确,战胜国针对日德等战败国采取防备其侵略政策的步骤,包括调查、核查等和平手段,无需安理会授权。这些条款至今有效,哪怕美国在安理会阻挠相关提案,也丝毫动摇不了战胜国行使核查权的合法性,相当于为核查行动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后盾”。 3. 日本拒绝核查可直接升级反制,无需受安理会掣肘 。若日本拒绝配合核查,战胜国可先联合实施军工技术封锁、冻结其军工相关海外资产等反制措施。若其进一步以武力阻挠核查,依据敌国条款,战胜国采取包括强制销毁武器、武力打击在内的措施都具备合法性。这种递进式反制完全基于二战后既定规则,无需再由安理会重复授权,本质是在维护当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 简单来说,战胜国对日本的核查权是“自带法理的固有权利”,而非联合国赋予的派生权利,后续若日本拒不配合,升级反制措施也有充分的规则依据支撑。
鉴于日本军国主义已经复活,应积极对其进攻性武器进行核查和销毁,如日本拒绝或以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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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4: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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