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日大使馆11月21日在X平台用中日双语发帖道:“《联合国宪章》专门设立敌国条款,规定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我方驻日大使馆发帖之后,就有不少人跑出来说,《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在1995年就被废除了,已经无效了。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首先,《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并没有废除,甚至都没有进入“休眠”状态,现在仍然是有效的。我方驻日大使馆既然会拿敌国条款出来说,就已经说明敌国条款仍然有效,要相信我方外交人员的专业度。我也对这件事情做了事实核查。《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是指,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我也专门去查了《联合国宪章》的原文,其中第53条是说:“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顷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这说起来比较拗口,但就是指:“如果相关敌国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采取针对这些敌国的行动,则无需安理会授权。”据法制日报的报道,“敌国条款产生是二战后期反法西斯同盟为防范战败国再犯侵略的考量,是通过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雅尔塔会议和旧金山会议多次讨论形成的。特别是1945后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敌国条款”作为关键内容被纳入《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进程。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包含这三条内容的“敌国条款”也随之正式生效。条款明确将德、意、日三国列为“敌国”。”说白了,敌国条款就是为了阻止“德意日”这三个二战法西斯国家,重新走上对外侵略扩张道路,所以只要这三个“敌国”有“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就可以无需安理会授权,采取阻止其对外侵略的行动。也就是,只要我方认定日本有“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我方就可以直接采取对日本的军事行动,将其侵略搞事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内,无需安理会授权,并且是《联合国宪章》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