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因公出差参加活动,意外抽中价值3000元显卡。同事以"奖品属公司财产"

茂彦学法 2025-11-22 11:49:19

上海,男子因公出差参加活动,意外抽中价值3000元显卡。同事以"奖品属公司财产"为由要求男子上交,还谎称财务已知情,还将此事公开。公司介入索要显卡未果后,经过2次开会讨论,最终不再强行索要显卡,但领导却暗示他另谋高就,男子最终选择离职。 据悉,小金是一家某科技公司的实习生,公司安排了他和同事出差,去参加英伟达一场路演活动。 活动现场人头攒动,各家科技公司的代表都在展台间穿梭。 主办方特别设置了互动环节,参与者需要到不同展台集满5个印章,就能获得抽奖资格。 小金利用午休时间,跑遍了整个会场,终于集齐印章。 抽奖环节,主持人念出中奖号码时,小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抽中了一等奖,一张价值3000元的RTX 5060显卡! 小金沉浸在中奖的喜悦中,这引起了随行同事的嫉妒和羡慕。 突然,同事说,你要不卖了换钱吧,显然想跟小金分一杯羹。 小金却说,好不容易中奖,还是自己留着组装电脑用。 同事脸色微微一变,但没再说什么。 不料,当天晚上,该同事又打来电话。 还发了一大堆信息给小金,说中奖的事,公司财务已经知道了,你是代表公司参加活动,出行费都是公司出的,这显卡就是公司的财产,你必须上交。 原来,同事见小金只是一个实习生,他觉得人家好糊弄,编织了一个谎言。 小金看着这些消息,心里犯起了嘀咕。如果是公司的要求,他只能照做。 周一上班,小金特意去问了公司财务,财务却说对此事毫不知情。 小金特别的气愤,这才发现原来同事不仅欺骗他,还眼红,不想让他拥有。 小金还和男同事吵了起来,而男同事还觉得事情不够大,又扩散消息出去。 谁知,因为同事的推波助澜,公司领导介入了此事,还开了两次会议向小金索要显卡。 小金觉得很委屈,抽奖活动面对的是现场所有人,而不是参加的公司。 而且抽奖还有前提条件,要去不同的展台集章的。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小金抽中了显卡,就属于他本人。 但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公司给出员工出差的机会,路费等费用都是公司出的,抽中的奖应该就归公司所有。 小金据理力争,这完全是两码事!出差是他的工作,但抽奖是主办方给现场所有人的福利。 他拿出手机,展示活动官网的规则:请大家看清楚,规则第一条就写着:“本次活动面向所有到场人员,奖品归中奖者个人所有”。这里说的是“个人”,不是“单位”。 最终,公司也不索要显卡了。但话里话外就是让小金另谋高就,因为小金是实习生,而同事干得比较久,两人闹得太僵,还是让小金另找其他公司吧。 小金也很委屈,又觉得离谱,这事就是同事的错,凭什么自己要离开。 既然公司决定,小金也打了辞职报告离开了这家公司。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表示,小金是利用午休时间自己跑去集章抽奖的,这不是公司安排他必须做的工作。 打个比方,你出差去谈生意,中午吃饭时自己买了张彩票中了奖,这奖金难道要分给公司吗? 当然不用!抽奖是小金自己的事,跟公司的出差任务没关系。公司给你报销路费,是让你去干活的,不是让你去替公司领奖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此事呢? 1、显卡归小金所有。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显卡作为动产奖品,主办方明确以“现场个人”为赠与对象,小金通过集章获得抽奖资格、中奖后完成奖品交付,物权已合法转移至小金名下,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主办方的活动是面向所有人抽奖。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主办方设置抽奖活动,本质是向现场个人作出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小金参与并中奖即构成“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奖品归属不受公司差旅支出影响 。 小金是利用午休时间自愿参与抽奖,跑遍展台集章也是他个人额外付出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内容。 而公司承担差旅费,只是履行用工期间让员工完成公务的附随义务,和抽奖所得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公司要求小金上交显卡,不合理。 此外,公司因小金拒绝上交显卡就暗示其离职,该行为还涉嫌变相迫使员工离职 。 若小金能留存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离职相关的谈话录音等证据,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要求相应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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