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跟“法不向不法低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

天马踏飞鸟过 2025-11-18 07:29:19

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跟“法不向不法低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比较困难,被刁难为难,被鸡蛋里挑骨头,法就向不法低了头、让了步。 说得再直白点,这样的情况是不正义的,正当防卫权益被实质上剥夺了。 放眼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明文保护正当防卫权利,而且在执法和司法中充分尊重。 按照世间常理和公平正义来论,被人非法攻击时,还手自卫再正常不过了。 可是我们随时都看到这样的新闻:挨打时不敢还手,因为还手性质就变了——互殴。而互殴违法,就是说还手就是违法。(这主要体现在执法中)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挨打时不能还手或者说还手即违法,这是错误执法司法的问题。说白了,就是乱执法乱司法、不按法律规定执法司法,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我们还发现一种情况,即使司法中认可正当防卫,却往往又补充说“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违法)。 说实话,苛责正当防卫不可取。人在被攻击时,生命受到威胁,紧张慌乱,很难冷静理性应对。因为即使你能做到冷静理性,而对方不一定能做到冷静理性(要是冷静理性就不会攻击你了),如果不能果断应对就意味着自己即将伤亡。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规定再明白不过。然而,“山西狗主人被反杀案”案情引发广泛热议,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申某某提起公诉,同时认可申某某具有正当防卫,但认定防卫过当。 然而,法律上并没有“防卫过当罪”这个罪名。《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防卫过当”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非独立罪名。 防卫过当不等于故意伤害。因为即使过当,也不能就说成是故意伤害,只是未能把握好防卫的尺度(这对于多数人来说都比较难),谈不上主观层面故意。除非,不法攻击已经停止或者说攻击力度根本不能造成实质性伤亡。 检察院的说法不一定成立——它只是审查起诉阶段基于现有证据的“阶段性主张”,不是终局结论,能否成立最终要靠法院庭审质证来判定。 由此可见,“山西狗主人被反杀案”中申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全案事实、尊重常理和国法条文而谨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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