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的父亲被查出尿毒症后,辞职在医院一心照顾父亲,孩子和家庭生活重任全给了丈夫。然而治病需要钱,女子就让丈夫和公婆出钱、借贷,却不肯让弟弟出钱或卖房。后来医生表示要换肾,女子就希望丈夫给父亲换肾。丈夫提出让小舅子先配型,但遭到女子的斥责,说丈夫冷血。在夫妻二人争吵期间,女子的父亲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把这一切的责任怪到了丈夫身上,说丈夫害死了父亲,于是闹着要和丈夫离婚,还向丈夫提出了赔偿。(来源:山河新闻) 据悉,32岁女子林某和丈夫张某已结婚6年,二人的儿子今年已经4岁了。张某在一家企事业单位工作,月薪7000多元。林某此前在超市工作,月薪4000元左右,二人辛苦多年,也就攒下了8万元,准备给孩子将来上学使用。 林某有个弟弟,刚大学毕业一年,工资不是很高,但因为林某的父亲早就给儿子把房子买好了,所以弟弟并没有任何的压力。 去年的时候,林某的父亲突然查出了尿毒症,而且还是晚期,这让一家人陷入了阴霾中。 在父亲确诊当天,林某在未告知丈夫张某的情况下,就直接辞职了,然后拿了点衣服就去医院照顾父亲。 张某也能理解,所以他承担了家庭的重任,既要上班,又要接送孩子、做饭、辅导作业,周末还得带儿子去医院探望岳父。 虽然这样的日子很累,但张某也没抱怨过,一直咬牙坚持着。然而当张某提出让林某的弟弟过来照顾一段时间时,林某却拒绝了,还说弟弟刚工作很忙。 后来医院通知缴费,林某将给儿子存着上学的钱拿了出来缴了医药费。钱不够了,林某就让张某想办法筹钱,还向公婆要钱。只要张某表示有困难,林某就开始对他道德绑架,说他“冷血”、“见死不救”、“不把她当一家人”。 无奈之下,张某从父母那拿了5万元,然后去贷款借了7万元。然而这点钱只是杯水车薪,后续还要一大笔费用。 医院经过商讨,如果想要治好林某父亲的病,只能通过换肾处理,但这个费用是比较大的,而且还要找到肾源。 按理说,肾源应该是直系亲属比较好,可林某却不同意用弟弟的肾,她认为弟弟少了一个肾会影响未来。但是张某已经有儿子了,所以她要求张某把肾给父亲。 不仅如此,林某还表示已经从医生那听说了,一个肾并不影响夫妻生活。 张某不太同意林某的观点,自己现在是家里的顶梁柱,绝对不能倒。谁知林某突然怒斥张某:“如果我爸死了,我会恨你一辈子!” 考虑到自己这个小家庭,张某极不情愿地去做了配型。可惜还没等结果出来,林某的父亲就死了。 这下林某炸了,认为都是张某不爽快地换肾,才导致父亲的死亡,她将张某视为了仇人,在处理完丧事后,林某立即提出要离婚,并且提出两项费用问题: 第一,张某必须支付林某每月2000元的精神创伤费; 第二,张某必须独自偿还7万元的贷款。 面对林某的要求,有网友表示,女子孝心可嘉,何不将自己的肾给父亲?为何要逼他人捐肾? 还有网友表示,这不就是妥妥的扶弟魔、吸血鬼吗?专吸婆家的血。难道当初娶进门没给彩礼?否则哪来这么不要脸的?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儿媳和女婿是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 不过,这种协助赡养义务只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即可,并不一定需要倾家荡产的赡养,当然除非自愿。 林某和亲弟弟作为张某岳父的亲生儿女,他们对张某岳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一起支付医疗费、一起承担手术费以及寻找肾源。 可是林某却一味地让张某以及张某的家人承担,却不让弟弟出一分钱,出一分力,甚至还要道德绑架张某及其家人,这样的行为无疑让张某及其家人彻底的寒了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由此可见,张某没有法定义务去为岳父捐肾,而林某也没有权利去逼着张某捐肾。 更何况,捐肾不是说捐就能捐的,还要配型。如果不匹配,捐了反而等于伤害。而林某父亲的突然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张某犹豫不决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因此,林某向张某主张每月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至于张某因为岳父治病而欠下的债务,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包含了:夫妻二人共同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张某对岳父有协助赡养义务,所以他为了给岳父治病而借了7万元贷款,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未超出家庭生活所需。 最后,张某已尽到合理的协助赡养义务,他的父母也尽到了绵薄之力,可林某的娘家人却未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种只要求婆家付出,却不让娘家人付出的“双标”行为,对张某及其父母并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