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在饭店点了碗6元的面条,可谁知在坐回座位时,不慎在台阶处摔伤,致1

雷雷说趣 2025-11-15 17:14:31

湖南岳阳,女子在饭店点了碗6元的面条,可谁知在坐回座位时,不慎在台阶处摔伤,致10级伤残。女子认为是饭店台阶太滑所致,故起诉要求饭店赔偿21万元。但老板认为,当天很多人在台阶上走,就只有女子滑倒了,认为是女子的鞋子的原因,故拒绝赔偿。可没想到,法院还是判了饭店赔偿。(来源:湖南岳阳华容法院) 据悉,刘女士在事发当天穿高跟鞋来到一家常去的饭店点了份面条,随后便准备找位置坐下。 在点完面条后,刘女士去找位置坐,结果在台阶处不慎摔倒。这一摔可不轻,疼得她根本无法起身。老板发现后将刘女士送去了医院。经诊断,刘女士的左髌骨出现骨折,还做了手术。 出院后,刘女士去对伤情做了鉴定,结果显示为10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当时台阶处太湿滑了,这是导致她摔倒的原因,是饭店没有清洁干净,所以要求老板赔钱。 可是老板却感到十分冤枉,称别人都走得好好的,就刘女士摔倒了,认为是刘女士的鞋子底太滑所致。 双方始终谈不拢赔偿事宜,刘女士便将饭店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 饭店作为公共性经营场所,所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刘女士要向饭店索赔,就必须证明饭店存在过错,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 比如:饭店的台阶太窄或太高,不符合设计规范;台阶上有水导致湿滑没有人清理等。 可是刘女士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台阶存在设计问题,以及台阶湿滑的问题。 根据饭店老板提供的监控视频,以及事发当天的其他顾客的证言,均显示台阶没有什么问题,且台阶上还有防滑设置,以及只有刘女士一人摔倒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见,饭店一方是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刘女士是自己走路摔倒的,所以刘女士大概率要败诉。 可万万没想到,法院竟认为饭店虽然没有大过错,但因为刘女士在台阶处摔倒是客观的事实,这说明饭店的台阶还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认为饭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饭店应当承担15%的法律责任,需要赔偿刘女士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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