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妻子车祸去世,丈夫获得103万的工伤赔偿款,结果却被妻子的单位挪用。单位先

胡萝卜说法 2025-11-14 15:44:44

郑州,妻子车祸去世,丈夫获得103万的工伤赔偿款,结果却被妻子的单位挪用。单位先是谎称账户限额,每天只能转账10万,可一个月过去了,丈夫仅收到40万。面对这明显不合理的说辞,对方最终说出实情:单位有一笔欠款需要立即支付,因此挪用了这笔赔偿款。现在丈夫想马上拿到剩余的63万,可对方称暂无足额资金,只能分期支付,这让丈夫十分不踏实。直到对方给出书面签字确认,才让丈夫稍稍安心了一点点。 史先生在10月14日下午接到一通急促的电话,对方告知他的妻子发生车祸,让他赶紧去医院。 史先生赶到医院后,看见妻子已不省人事,他恳请医护人员无论如何都要全力救治妻子。 然而,妻子住院37天后,还是不幸离世,这让史先生痛不欲生。 史先生的妻子在一家酒店上班,每天早出晚归,事发当天正是她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 单位方面还算配合,及时将情况上报给社保局,最终妻子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伤,社保局随即拨付了103万工伤赔偿款至单位账户,这笔钱本应全部给到史先生。 史先生原本计划拿到这笔钱后,好好孝敬岳父岳母、抚育孩子,也算是对妻子的亡灵有个交代。 可单位并未一次性将赔偿款转给史先生,而是提出分期支付;即便如此,款项也未按时到账,一个多月过去,史先生仅收到40万。 剩余的63万能否拿到、该如何拿到?史先生心里没底,于是找来调解员,希望帮忙弄清中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酒店工作人员先是辩解:不是他们不给钱,而是公司账户有限额,每天只能转10万。 调解员当即反问:103万的款项,按每天转10万算,十天就能转100万,可你们一个月才给了40万,这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对方见说辞荒唐,只好实话实说:单位当时有一批急需支付的款项,实在没办法,正好这笔103万的赔偿款到账了,就先挪用了一部分去支付其他款项。 史先生一听,心急如焚:这可是我妻子用命换来的钱,你们怎么能这么做! 面对调解员的介入,单位方不再推诿,承认确实存在挪用事实,坦言是自己的过错,并承诺一定会积极处理,绝不可能侵占这笔赔偿款。 但仅凭口头承诺并不保险,实际行动才是关键。 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史先生和调解员,当天下午两点会给出明确结果,让他们耐心等候。 直到下午3点40分,史先生给调解员打电话反馈:剩余的63万余元,对方已给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约定从11月12日起,每天向他转账10万,直至所有款项结清。 双方当场签字、按手印,这份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此时史先生才稍稍放心,他表示,妻子生前在酒店上班时,从未被拖欠过工资,领导们平时也很照顾;这次若不是单位有紧急款项要付,想必也不会挪用妻子的赔偿款。 史先生明确表示,不愿追究单位的挪用责任,只希望对方能按约定足额、按时支付剩余款项。 网友们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挪用赔偿款虽有错,但单位后续积极配合处理、落实承诺,也算是弥补了过错;也有人直言,再急也不能挪用逝者的工伤赔偿款,这不仅于法不合,更于理不通、于情不忍,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家属的不负责任。 大家普遍认为,单位对外的欠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没必要做出这种遭人诟病的行为,既损害了自身信誉,也寒了家属的心。 一、妻子的103万工伤赔偿款,虽由社保局打到单位账户,但单位仅是代收方,无权截留、挪用或拖延转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款支付对象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单位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代收转付义务,无截留、挪用、拖延的权利。 结合本案,103万工伤赔偿款系妻子工亡后的专属补偿,社保局虽打入单位账户,但单位仅为代收方,必须及时足额转交丈夫,无权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拖延。 二、单位需承担返还全部赔偿款的民事责任,此外,相关部门还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单位挪用工伤保险相关款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纪律处分,被挪用款项需依法追回;同时,单位还需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单位挪用妻子的103万工伤赔偿款,需立即返还剩余63万款项,还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三、若单位未按照承诺履行支付义务,丈夫可依据该承诺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单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凭承诺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单位就剩余63万赔偿款出具的书面签字承诺合法有效,若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丈夫可凭该承诺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单位支付款项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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