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大妈靠开小吃店攒了十几万,表侄子以给20岁女儿开生日宴、做生意赔钱为由,陆续从大妈这借走17万,大妈信任表侄这个人,不惜贷款借钱,也不要利息,没想到,表侄钱还一分没还呢,就突然去世了,大妈只好让表侄媳妇还钱,然而,对方坚决拒还,说她发现丈夫婚内竟和别人好上了,这债凭什么让她背? 陈大妈和老伴在县城开了20年的小吃店,每天凌晨就起来揉面熬粥,靠着一笼笼小笼包攒下了十几万积蓄。 2022年,表侄子阿强来借钱,说女儿20岁生日要办酒席缺钱,希望他们能帮帮忙。 陈大妈想着两家关系一直不错,阿强也常来店里帮着剁馅包馄饨,有困难搭把手也是应该的。 于是,陈大妈给阿强借了5万。 当时阿强说3个月就还,结果拖了半年也没还,到了2022年10月,阿强又开口借10万。 这次,阿强给的理由是包矿石赔了钱,再不借钱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 陈大妈的老伴丁某听后很是同情,竟不惜去银行贷款给阿强借钱,甚至不要求他还利息。 谁也没想到,这10万块才借出去没几天,阿强在拉矿石的山路上突发心梗走了。 陈大妈一家听到消息后,简直不敢相信耳朵,阿强前儿个还来店里吃汤包,说等这批矿卖出就还钱,怎么一下人就没了? 悲痛之余,更头疼的来了,阿强走了,他欠的那些钱咋办?要知道,从22年开始,阿强陆续从他家借走了17万呀! 陈大妈没辙了,给阿强的日子梅某打电话说明了这个情况,对方当时在电话里哽咽着说:婶子放心,我砸锅卖铁也还你们。 可3个月后,当贷款到期,陈大妈一家催还时,梅某的态度像变了个人,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根本没见过这17万。 陈大妈彻底急了,这梅某也是开小吃店的,于是她带着丈夫儿子和调解员一起来到店里,找梅某当面对峙。 一开始,梅某就像没看见他们一样,依然自顾自忙着手上的活,拖了一会后,梅某终于道出自己不肯还钱的真正原因。 梅某说,丈夫走后我才知道,他在外面有相好的!这钱要是真借了,也早给那狐狸精花了!我凭什么替他背这个债? 可陈大妈一家怎么能管得了这个?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现在人走了,债却成了糊涂账,可无论如何,梅某作为妻子都有义务还钱,那可是他们全部的积蓄呀! 然而,梅某只是甩下一句:你们去法院告我啊!就选择冷处理了。 陈大妈儿子小丁表示,两家人曾经关系那么好,不至于走到这一步。 陈大妈也没辙了,说我们不是非要你现在全还上。她提出个折中方案,说这样吧,你每月还1000,还到我终老,如果到时没还完也没关系,剩下的就不要了。 可梅某却掏出手机翻出小丁之前给她发的消息,说你们看看,为了让我还钱,这骂得多难听?我凭啥要还? 小丁说,这是他讨债讨急了,才在微信上讲了几句难听的话,但心里从没真想撕破脸。 后来,梅某的女儿也来到现场,不过母女俩都是一个态度,都表示这件事不接受私下协商,陈大妈一家不行就走法律途径吧! 有人认为,这借款如果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上,那就不是共同债务,只能算他单方债务,由他个人遗产来偿还。 也有人说,丈夫出轨,伤心难过,情有可原,但因此不还丈夫曾经借的贷,却明显是法盲行为。如果丈夫借贷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她没有不还的道理;如果丈夫借贷是为了小三,她完全不知情,并且丈夫没有遗产的话,她可以不还,甚至还能通过法律从小三那里要回来一部分,但这是她和小三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丈夫的借贷关系,如果她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她还得在遗产范围内还,否则就太损害出借人利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17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子女婚丧嫁娶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阿强以女儿20岁生日为由借的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即使借条仅由阿强一人签署,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梅某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再说说那10万元借款,这笔借款用于阿强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大妈一家需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如果阿强留有遗产,梅大姐作为配偶继承遗产后,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遗产不足,超出部分可自愿偿还。但如果梅大姐放弃继承,则对债务无清偿义务。 不过,陈大妈一家还是可持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