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名高一学生相约在自助火锅店AA聚餐,期间大量饮酒,又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最终导致一名学生死亡,这起由未成年人自助聚餐、缺乏监管饮酒及酒后无证驾驶引发的纠纷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事发当天,这7个高一学生,本是去自助火锅店聚餐,店里酒水饮料混放,除了一个人没喝,其余6人都喝了三瓶以上啤酒。 聚餐结束后,部分同学先走了,小伟喝了酒,还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小诚就走了。 结果路上出了碰撞,小诚受伤严重,送到抢救,也没救过来。 小诚父母觉得火锅店有问题,违法卖酒给未成年人,这才发生了悲剧,而且其他同学也没尽到提醒义务,得为此事负责。 火锅店可不这么想,他们店里已经广播提示了,不能向未成年人卖酒,小诚出事和店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该担这么大责任。 小伟觉得小诚的父母监护不力,小诚自己有责任,明知道小伟喝了酒还坐他的,同行者也没尽到照护义务,不能光怪自己。 小翌、小龙说,聚餐是AA制,大家就是一起吃个饭,和酒驾这事没关系,不应该担责任。 小卓、小辉却说自己早就离开了,根本没法预见后面会发生这些事,不应该被牵连。 从情感上来说,小诚父母失去孩子,肯定痛苦,肯定希望有人能为孩子的事负责,其他各方也都有自己的理由,都不想担这个责任。 具体到本案,各方的行为,都需要用法律来衡量,看看谁该担责,担多少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火锅店把酒水饮料混放,还卖给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虽然广播提示了,但实际行为还是违反了法律。小诚出事和火锅店违法售酒有一定关联,所以火锅店应该担责。 小伟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还载着小诚,这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伟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小诚的S,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小龙、小翌,他们和小诚一起聚餐,虽然聚餐是AA制,但作为同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他们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对小诚的S也有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责任。 小诚自己,他作为未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坐车的危险性,但他还是坐了小伟的车,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他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卓、小辉先离开了,应该担责吗? 从法律角度看,他们离开时,聚餐已经结束,对后续小伟酒后驾车这件事,他们确实无法预见和控制,没有过错行为,所以不应该担责。 火锅店已经广播提示了,为什么还要担责呢? 虽然广播提示了,但火锅店在实际经营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把酒卖给了未成年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因为广播提示了就免除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火锅店担责10%,赔10.9万元;小伟担责40%,赔43.4万元;小龙、小翌各担责5%,分别赔5.45万元;小诚自身担责25%;其监护人担责10%。 火锅店上诉被驳回,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