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18岁女主播被公司主管以谈工作约出去后,对其实施了性侵,女主播身心受创后,觉得无法再继续工作,于是便向公司提出了解约,万万没想到,公司竟然要求女主播支付10万违约金,最终法院判了。 18岁的女子黄某憧憬着进入直播行业后能大展身手,可是入职后不久,公司主管陈某就以工作的名义,把黄某约了出去后实施了性侵。 身心受创后,黄某便每天心不在焉,根本无力工作,于是,黄某便向公司提出了解约。 因为签约时,公司给了黄某15000元的签约金,而且,黄某直播的次数也达不到要求,所以,公司虽然同意解约,但是要按照合同要求,黄某应退还15000元签约金,退还直播收益以及支付10万赔偿才能够解约。 协商无果后,黄某便起诉了公司要求解约,不料,公司倒打一耙,要求黄某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签约费。 事发后,网友纷纷坐不住了,你家公司主管侵犯人家,还要人家赔偿,这还有王法吗? 还有网友说,性侵是工伤,之前不是有个女高管就认定了,黄某也去认定吧,这样公司就能赔偿了。 其实,黄某和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才是决定黄某能不能要求工伤的前提,如果双方本身是合作关系,那么,即便黄某被侵犯,依然不属于工伤。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签订的是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显然,这并非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是挂靠或者是合作关系,所以,黄某是无法申请工伤的。 既然无法申请工伤,那么只能结束合约,由于黄某在签约当月,就被主管给侵犯了,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应当退还尚未履行期的签约费,即退还1万元。 而对于10万赔偿以及退还直播收益等, 法院认为这些费用要以违约为前提,而黄某遭受的性侵是无法预见而且违背意志的突发性事件,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些赔偿要求。 当然,对于陈某而言,因为侵犯了黄某,其行为属于强奸罪,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陈某则会面临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情节较轻,陈某则会在3年有期徒刑上下徘徊。 其实,陈某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作为公司来说,也具有选任的过错,以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以,黄某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的,而不是公司反过来向黄某索要赔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