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退休金难抵保姆费,三子女拒赡养!法院这样判

洋仔说法 2025-11-09 03:12:34

江苏南京,一八旬老奶奶每月有4700元退休金,但因年老多病、行动不便,三子女不赡养自己,不得不雇佣保姆照料起居。然而,老奶奶的退休金难以覆盖保姆费和医疗费用,求助子女分担,又被拒绝,三子女认为母亲有退休金就不该额外花钱请保姆。无奈之下,老奶奶将三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平担费用。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在某小院里,住着一位年过八旬的高奶奶,她头发花白,步履蹒跚,但精神状态却还算可以。   高奶奶每月有4700元的退休金,这笔钱来自她年轻时在单位辛勤工作的积累,退休后,她本指望靠着这笔钱安度晚年,却不曾想,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高奶奶患有高血压、关节炎这些老毛病,这使得其连简单的家务都难以应付,去年冬天,她不慎摔了一跤,虽无大碍,却让她意识到独自生活的风险。   于是,在医生的建议下,高奶奶雇佣了一名保姆,帮忙料理日常起居和简单的护理工作。   不过,保姆每月费用不菲,加上医疗开支,高奶奶的退休金根本不够用,不得不动用微薄的积蓄。   高奶奶有三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生活不算富裕,但都有稳定的收入,她曾多次打电话给孩子们,委婉地提出希望他们能分担一部分赡养费,尤其是保姆的费用。   然而,每次通话都以不欢而散告终,大孩说:“妈,您有退休金,够花了,请保姆太奢侈了。”   二孩则表示:“我们自家也有孩子要养,压力大。”   三孩干脆避而不谈,推说工作忙。   高奶奶心里明白,孩子们不是没能力,而是觉得她“没必要”花这个钱。   日子一天天过去,高奶奶的积蓄越来越少,她开始焦虑起来,保姆小张是个热心肠,看她为难,便建议道:“高奶奶,您这样硬扛着不行啊。法律上,子女有赡养义务,您可以去找法院帮忙。”   高奶奶起初有些犹豫,她不想和孩子们对簿公堂,怕伤了亲情,但现实逼得她无路可走。   无奈之下,高奶奶鼓起勇气,将三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分担赡养费,特别是保姆及医疗等必要开支。   在法庭上,高奶奶方强调,高奶奶的退休金虽能覆盖基本生活,但无法应对因身体健康问题产生的额外开支,雇佣保姆是出于医疗和安全的必要,并非奢侈消费。   然而,三个子女在庭审中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第一,老妈每月有4700元退休金,这在南京不算低了吧?她完全可以用这笔钱生活,请保姆是多余的开销。我们自家也有房贷和孩子教育要负担,哪能随便掏钱?   第二,保姆费不属于必要开支,如果她身体不好,我们可以轮流照顾,或者送她去养老院,何必非要雇人?   第三,老妈有固定收入,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或减轻,保姆费用是非必要的,子女没有法律义务分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院指出,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启动与履行并不以父母“零收入”为前提。   本案中,高奶奶每月4700元的退休金,其性质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当此收入不足以覆盖因年龄增长、疾病困扰而产生的特殊、必要的额外开支时,子女的赡养义务便应适时、适当地启动和履行。   三子女将高奶奶有收入直接等同于无需子女赡养,是对法定赡养义务的严重误读,实质上架空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   况且,赡养义务并非单一的经济供养,它内在地包含了生活上照料与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们若因工作、地理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身履行照料义务,则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保障老人能获得同等质量的生活照料,正是其履行法定扶助义务的体现形式之一。   此外,高奶奶年过八旬,身患疾病,身体状况不佳,独居生活已存在显著的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确保其日常生活有人从旁协助,防止意外发生,已构成其最迫切的“特殊需要”。   而雇佣保姆提供起居照料、简单护理及安全保障,是直接回应这一需要的合理措施,该费用并非为了追求奢侈享受,而是为了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支出。   法院认为,在三子女无法提供等效于保姆的专业、稳定照料服务时,否定保姆费用的必要性,无异于剥夺了高奶奶选择合理且必要生活方式的权利。   所以,高奶奶为保障其基本生存安全而雇佣保姆,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纳入赡养费的范畴。   不过,法院并未直接判决,而是组织高奶奶及三子女进行了调解,耐心地向子女们解释了赡养责任的法律规定和伦理责任,取得了三子女的理解。   经过几轮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比例每月共同支付2900元用于支付保姆费。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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