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有人?”河南郸城,女子因丈夫出轨还导致情人怀孕,气得和情人发生了口角。情人去找了一位部门领导求助,女子的两个小姑子气不过,追到领导处将情人的裤子给当众扒了,这导致二人因侮辱罪被判了刑,而女子因打了情人几个耳光,被行政拘留了15日,后又被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逮捕。不过当年案件没有继续起诉,直到8年后,警方再次以女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逮捕归案。警方的理由是,情人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控诉。(来源:安徽商报) 据悉,杨女士和丈夫崔某本是一对夫妻,但崔某却在2016年和镇上的一位离异女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该女子怀孕后就来到崔某的单位大闹,后经调解崔某赔了女子9万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可2017年6月3日上午,这名女子和杨女士在大街上遇到后,发生了激烈了争吵,随后去找了位镇领导。崔某的母亲得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就在正 府院内和女子对骂了起来。 不久后,崔某的两个妹妹也来帮忙了,二人情绪一激动,就直接上去撕扯女子,结果把女子的下半身裤子给拉掉了。 后女子报了警,控告崔某的两个妹妹故意拽她裤子,导致其隐私部位在公共场所被曝光,要求警方以侮辱罪对崔某的两位妹妹进行刑事处罚。 很快案件就到了法院,法院经调查后,认定崔某的两位妹妹的确有侮辱女子的行为,故对崔某的大妹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小妹判处2年管制刑。 杨女士当天也在现场,她虽然没有去拽女子的裤子,但在女子倒地后,也上去打了几下。 然而就因为这个行为,杨女士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了,拘留15日,罚款500元。 同年10月份,杨女士又因强制猥亵、侮辱罪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直到4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 本以为案件就结束了,可今年9月28日,杨女士和崔某的一位表妹又因侮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理由是当年崔某的表妹也在场,而女子这么多年一直在控告。 近日,崔某的大妹接受采访时表示,嫂子杨女士自从哥哥出轨后,一直被那名女子辱骂和骚扰,所以才动手打了女子几耳光,可没想到处罚这么重。 对此有网友表示,受害者被第三者多次骚扰谩骂,就因为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居然是顶格行政处罚?这不是开玩笑嘛,是不是那领导走关系了? 也有网友认为,女子破坏他人家庭是不对,但这么多人围着一个女人打,还在大庭广众之下把对方的裤子给拽了,这怎么也说不过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崔某婚内出轨显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崔某回头了,且赔偿了对方9万元,这件事应该就此告一段落。 而且从后续的发展情况,崔某和女子结束不正当关系后,杨女士应该是选择了原谅。 可是女子却在此期间多次辱骂、骚扰杨女士,这显然是违法的。 不过,目前只有崔某大妹的口头陈述,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此案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从行政处罚的6个月的时效来看,已经过了时效了,所以警方很难继续追究女子的责任。 回到本案,杨女士当初因为两个小姑子对女子实施侮辱时,扇了对方几个耳光,这个的确可以行政处罚,但为何要顶格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由此可见,警方是认为杨女士与两个小姑子合起伙来殴打女子的,而当时的情况也的确如此。 因此,严格从法律上来讲,警方对杨女士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杨女士从头到尾就仅仅和女子对骂了几句,然后扇了女子几耳光,并没有参与拽下女子裤子的行为。 那么警方以杨女士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杨女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更何况当年警方在对杨女士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没有继续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由此可见,杨女士的行为要么是犯罪情节轻微,要么是不构成犯罪。 如果警方现在掌握了杨女士新的犯罪证据,那对杨女士实施刑事拘留,这并没有问题。 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就因为女子不停地控告就将杨女士抓了调查,这显然就不合理。 《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17条中明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一旦杨女士没有被刑事起诉,那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应当对侵犯杨女士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