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婷每天准时接送孩子,某天到接孩子的时候她却没有去,只给家人发了一条信息说

梅姐说法 2025-11-04 17:18:11

北京,王婷每天准时接送孩子,某天到接孩子的时候她却没有去,只给家人发了一条信息说要出去打工。家属报警后,民警发现她的手机信号没有离开过北京,随后民警发现她早就被人杀害了,给家属发信息的另有其人。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王婷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她每天围着孩子和老公转,生活非常有规律。 案发当天傍晚,本应该去接孩子的王婷没有出现在学校门口,而是给丈夫发了一条信息,说她在河北,明天就要去江苏打工,还说以后让丈夫一个人带孩子,提醒他别忘了接孩子。 丈夫再给她发信息,王婷就不回了,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打的多了,王婷就给他回一条信息,让他别打了,还说他烦。 丈夫将这事告诉了岳父岳母,让他们劝劝王婷,王婷对父亲说,她想换个环境静一静,顺便出去工作挣钱,还说那个家她待够了,让别再打扰她。 王婷的家人一晚上都在不停联系她,给她打电话,但是除了偶尔回两条信息,王婷拒不接电话。 家属觉得事情不对,立即外出寻找她,但没有任何线索,于是家属报了警。 民警通过锁定信号,发现王婷一直没有出过北京,家属立即有种不好的预感。 通过监控锁定,民警发现王婷失踪前乘坐过一辆网约车,于是,他们立即找到了车主白某。 面对民警,白某突然就心理防线崩溃了,交代了王婷的去处。 案发时,白某刚刚33岁,此前他沉迷赌博欠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一团糟。 不久前,白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他王婷,从王婷分享的生活碎片中,他发现王婷经常佩戴一些金银首饰,于是就有了抢劫王婷的想法。 此前,白某多次以拍艺术照为由,让王婷戴着金首饰出来,可最后都因为害怕放弃了犯罪行为。 后来,白某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最终实施了抢劫行为,并将王婷杀害。 为了拖延时间,白某用王婷的手机给家属发了信息,将王婷卡里的20000多元钱全部转给了自己。担心自己暴露,白某又将抢劫来的金首饰交给朋友帮忙变卖。 目前,白某已经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1、白某杀害了王婷,为什么检方会以抢劫罪对他提起公诉,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白某最初的犯罪动机是抢劫王婷的财物。他在结识王婷后,发现其经常佩戴金银首饰,遂产生抢劫想法。此前虽多次因害怕放弃,但最终在债务压力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白某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王婷死亡,其核心目的是获取财物,杀人行为是为抢劫服务的手段,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范畴。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白某并非单纯以剥夺王婷生命为目的,他的出发点是非法占有财物,杀人行为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抢劫财物紧密相连。 因此,综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白某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故意杀人罪。 2、抢劫和杀人同时存在时,是不是嫌疑人都只会被追究抢劫罪呢? 当嫌疑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排除被害者的反抗、压制其抵抗,进而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者死亡时,这种情况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行为是抢劫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了实现抢劫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法律将这种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情况视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若嫌疑人与被害者之间事先不存在抢劫财物的意图,而是基于其他矛盾或动机,嫌疑人故意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之后又临时起意拿走被害者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此时杀人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相互独立,杀人行为并非为抢劫财物服务,而是基于其他主观故意先行实施了杀人行为,之后又产生盗窃财物的故意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或者,嫌疑人在完成抢劫行为后,为了灭口或者出于其他恶意动机,故意杀害被害者,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此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存在紧密的手段与目的关系,而是一个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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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在天

飞龙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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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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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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