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西长治,男子出门被邻居家的狗咬了两口,踹了邻居家的狗两脚。事后,发

律安说法 2025-10-31 22:41:47

“冤不冤?”山西长治,男子出门被邻居家的狗咬了两口,踹了邻居家的狗两脚。事后,发现邻居家的狗死了,遂找邻居协商,未果后报警。怎料,男子在派出所等待邻居调解期间,邻居一家人闯入男子家中打砸,还围殴男子父母、姐姐。混乱中,男子父亲顺手抄起一把刀对着人群乱挥,结果导致邻居中刀,不幸死亡。事后,男子父亲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男子一家人都觉得委屈,认为父亲是正当防卫。 据悉,男子申某与郭某系邻居关系。 今年年初,申某在家中招待朋友,期间外出接水时,被郭某家的狗一连咬了两口。 申某当时就怒了,遂踹了郭某家的狗两脚。结果,接完水回来发现郭某家的狗一动不动趴在地上,死了! 虽然事出有因,但是毕竟是邻居家的狗死了,申某过意不去,将这事告诉给自己的母亲,并让自己的母亲与郭某说说,还特地叮嘱自己的母亲该赔偿就赔偿。 申某的母亲前往郭某家中,发现郭某不在家,遂电话联系了郭某。 怎料,郭某听说自家的狗死了后,便怒了,根本不愿意协商。 由于郭某说话比较硬气,担心不能善了,申某便主动报了警。 报警后,民警将申某带到派出所,期间多次联系郭某,郭某就是不肯与申某协商。 随后,民警还通知村里让村里帮忙协调,结果,郭某仍然不肯。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郭某不肯与申某协商也就罢了,当天晚上,还和家人前往申某家中,将申某家的玻璃砸碎,踹门闯入申某家中。 当时申某还在派出所,只有申某的父母和姐姐在家。 两家人在申某家中随后便发生了争吵。 吵着吵着,郭某一家随后还与申某的父母、姐姐发生了肢体冲突。 而在这期间,申某的父亲顺手抄起一把刀,正巧刺中郭某,导致郭某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申某的父亲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现如今已经被公诉。 对此,申某以及申某的母亲、姐姐都觉得申某的父亲很冤,于是将此事反映给媒体。 采访中,申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表示如果当时郭某去派出所与自己好好协商也就没有这样的事情了。 申某的姐姐同时还表示与郭某家之前并没有什么矛盾,并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称郭某一家人砸开自家的门后就说要弄死我们,还说我们家的人没有他家的狗值钱。 自己的父亲被郭某一家殴打在地时,郭某一家里里外外将自己的父亲围了三层。死者最后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今天晚上就要弄死你!” 刀并不是自己父亲事先准备的,是在混乱中摸到的,而且自己的父亲当时拿刀也不是有目的要去刺谁,而是乱挥,只是自卫而已!并不是想要伤害别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申某父亲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满足五个条件,第一是,存在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是,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第四是,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第五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具体到本案,且不说是郭某家的狗是因为咬了申某才被申某踢死,就算是无缘无故被申某踢死,郭某一家也应当依法维权,强行闯入申某一家进行打砸,已然违法。即存在侵害行为。 如果当时的情景确实如申某的姐姐所言,事发时,申某的父亲被郭某一家人围殴,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受害人系郭某,即不法侵害人。 申某父亲导致郭某死亡,系造成了重大伤害。 申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其实就是看,申某的父亲当时是否具有防卫的意识,如果是,又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两高、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防卫意图的认定,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如果申某姐姐所说属实,事发时郭某一家围殴申某的父亲,还口口声声要弄死申某的父亲,申某的父亲最终还是有很大希望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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