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57岁男子在自家后山劳作时被野蜂折伤,不治身亡。男子母亲听闻在一周前曾有2个邻居为了得到蜂巢变卖,曾经用火烤的方式驱赶野蜂。男子母亲认为男子的死亡是因为2个邻居驱赶野蜂导致野蜂无家可回,才攻击外出劳作的男子,起诉要求2个邻居进行赔偿,法院是这样解决的。 在2024年末,57岁的刘某到自家的后山上劳作,却意外遭到附近的野蜂追赶。刘某躲闪不及被野蜂蜇伤,病情一发不可收拾。 家人赶紧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可惜还是没能抢救回来,刘某不治身亡。 刘某的90岁母亲朱老太还健在,在得知儿子过世的消息后,悲痛至极,无法接受儿子被野蜂蜇伤不治身亡的事实,久久不能平静。 刘某家附近的确有野蜂窝,但是从未有过蜇伤刘某的行为,所以朱老太认为野蜂能够袭击刘某肯定是因为有人动了野蜂窝,导致野蜂无家可归。 于是朱老太就到处打听儿子家后山野蜂窝的事情,还真的让朱老太得到了一些消息。 原来在刘某外出劳作前一周,邻居夏某和李某曾经出现在刘某家的后山,还持有火把在后山走动。 朱老太去询问夏某和李某为什么会拿着火把出现在刘某家的后山时,二人知道瞒不住了,说出了实情。 因刘某家后山有一处野蜂窝,夏某和李某就合谋想着把野蜂驱赶走,然后把蜂巢拿去卖掉换钱。 于是就拿着火把将野蜂窝里的野蜂驱赶走,趁机将野蜂巢拿走去换了钱。 朱老太一口咬定是夏某和李某惹怒了野蜂导致的野蜂发狂,然后才蜇伤到后山劳作的刘某,所以刘某的不治身亡跟夏某和李某脱不开关系,所以就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朱老太结合野蜂的习性等综合因素考虑,认为刘某在户外劳作的时候,被野蜂蜇伤,肯定就是因为野蜂无家可归才会突然发狂。 而导致野蜂发狂的根本原因是夏某和李某为了变卖蜂巢,用焚烧的方式驱赶野蜂导致,所以刘某的死亡跟夏某和李某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朱老太认为,夏某和李某存在过错,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于朱老太的诉求,承办法官很是头疼。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考虑到一点,就是夏某和李某在焚烧蜂巢与刘某被野蜂蜇伤中间间隔一周的时间。 这一周的时间,到底能不能成为认定焚烧野蜂和刘某被野蜂蜇伤存在因果关系,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就在法官调查期间,朱老太因伤心过度,年事已高,未能够等到法院开庭审理,就溘然长逝,让人心痛。 但是刘某家还有一个朱老太的大女儿,也就是刘某的姐姐刘某芬,刘某芬转变为原告,要继续为弟弟维权,不能让弟弟死的不明不白。 基于案情并不复杂,法官还是主张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组织夏某和李某,以及新的原告刘某芬进行庭下调解。 法官讲明事情的缘由,并再次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确认。刘某芬作为新的原告,还是坚持要为弟弟刘某的死亡追究赔偿责任。 刘某芬也坚持刘某的死亡与夏某和李某的焚烧野蜂巢的行为有关系,要求夏某和李某进行赔偿。 但是夏某和李某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刘某的死亡跟夏某和李某焚烧野蜂巢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该赔偿。 因刘某被野蜂蜇伤是在夏某和李某焚烧野蜂巢一周之后,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蜇伤刘某的野蜂就是夏某和李某焚烧驱赶的那一窝野蜂,所以刘某芬索赔没有依据。 而且夏某和李某在得知刘某的死讯后,已经做到了人道主义责任施以援助,主动垫付了刘某的医药费用,更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一方是坚持索要赔偿,一方是坚持表明跟自己无关,拒绝赔偿,调解陷入僵局,只能再寻找新的证据打破僵局。 在刘某被野蜂蜇伤身亡后,朱老太曾报过警,在民警的调查下,朱老太才得知夏某和李某曾经到后山焚烧过野蜂巢,才会因此起诉夏某和李某对刘某的死亡索要赔偿。 法官在调解出现僵局后,又仔细翻看了一下相关的证据,法院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夏某和李某并不确定是否将野蜂完全清理干净。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再次将组织刘某芬以及夏某和李某进行调解,向刘某芬说明了一下刘某被野蜂蜇伤的时间以及发生蜇伤和野蜂窝的距离,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有难度,希望刘某芬能够客观看待赔偿金额。 而对夏某和李某说明,野蜂群是因为无家可归而被激怒,变得有攻击性,也是因为夏某和李某并未完全清除掉野蜂,没有根除危险,也没有向刘某进到安全提示义务。 所以夏某和李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的关联并不能完全排除,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夏某和李某再支付3万元补偿款,刘某芬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