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养了个恶魔!”浙江台州,男子和朋友合伙盗走自己母亲因交通事故获得的31万余元赔偿款并挥霍一空,而后竟又为了骗取保险金,和朋友制造车祸撞死自己的母亲。男子与朋友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还是被警方识破!悲剧了! 据悉,23岁男子卢某与男子杨某、程某二人系初中同学。 3人在踏入社会后,逐渐成为好朋友。 杨某平时出手阔绰,最会拿主意,相当于3人中的“带头大哥!” 杨某并无正经的工作,经济来源主要靠骗家里人贷款获得!久而久之,杨某的家人也不愿意再搭理杨某。 恰逢此时,杨某得知卢某的母亲遭遇车祸,便来了主意,与卢某、程某商量,等卢某的母亲拿到赔偿款后,将卢某母亲的赔偿款偷走。 卢某欣然同意,随后在得知母亲的赔偿款到位后,直接将母亲的身份证、银行卡偷走交给杨某并把银行卡密码告知给杨某。 而后,杨某带着卢某母亲的身份证、银行卡先后在银行柜台取现,合计取走了卢某母亲28.23万元,过程中,卢某操作母亲的支付宝,将母亲银行卡中的3万元转给自己,又转给杨某。 不到2个月,卢某和杨某、程某便将卢某与杨某从卢某母亲处盗得的31万多元,挥霍一空。 为了再次弄到钱,供自己三人挥霍,杨某又起了撞车骗保的想法,还提出以卢某的亲人为对象。 卢某仍然没有反对,在祖父与母亲之间,选择了自己的母亲。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杨某、卢某、程某合意先把卢某母亲的眼睛戳瞎,在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但因实施过程中卢某只戳中了卢某母亲的眼皮未能成功。 随后杨某不肯罢休,又与卢某、程某合谋把卢某父亲的眼睛戳瞎,再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这次还征得了卢某父亲的赔偿,但是仍没有得逞。 两次失败后,杨某心生恶念,直接提议撞死卢某的母亲,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次卢某仍然没有拒绝,还配合踩点,确定一无监控区域后,将母亲骗到作案地点,在母亲被杨某故意驾车撞击死亡后,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 杨某、卢某、程某3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结果悲剧了,没几天便被警方识破! 如何评价杨某、卢某、程某的行为? 杨某与卢某盗取卢某母亲的交通事故保险金并挥霍一空,很显然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与卢某盗窃财产数额高达31万余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单就盗窃一罪来说,就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杨某、卢某、程某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卢某的母亲还涉嫌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即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而本案比较特殊,杨某、卢某、程某三人在申领保险金前便被警方抓获,即,实质上仍是在为保险诈骗做准备,还谈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最多属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 这种情况下,与三人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即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防卫过当、义愤杀人、受嘱托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等,杨某、卢某、程某三人的情况很显然不符合。 杨某、卢某、程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在故意杀人罪中,由于杨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和具体实施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卢某积极参与其中,而程某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法院认定在故意杀人罪中,杨某、卢某系主犯,程某系从犯。认为杨某、卢某、程某三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 综上,法院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对杨某、卢某执行死刑,各处罚金8万元,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责令杨某、卢某退赔卢某母亲亲属31万余。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男子伙同2人撞死母亲骗保 2名主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