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70岁大妈在儿子离婚后就帮他带大孙子,如今大妈儿子再婚又生育一女,孙子为了

茂彦学法 2025-10-27 10:11:05

广州,70岁大妈在儿子离婚后就帮他带大孙子,如今大妈儿子再婚又生育一女,孙子为了上学方便回到父亲家,谁料,孙子回到父亲家后,备受冷落,大妈知道了心疼不已,一气之下,做了个决定,让儿子儿媳后悔莫及。 何阿姨早年丧偶,一个人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儿子结婚后又首付给他买了婚房,不过月供是儿子自己付。 何阿姨以为,儿子成家后,自己这么多年的心愿也了了,从此安享晚年。 谁料,儿子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尤其是孙子出生后,小两口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吵到最后离婚收场。 何阿姨想到自己的儿子从小就在单亲家庭长大,很可怜,如今孙子又面临着同样的处境,她很心疼孙子。 为了给孙子更多的爱,何阿姨主动把孙子接到自己家,尽心尽力照顾好他,别人家孩子有的东西,何阿姨都会尽量让孙子也拥有。 这个孙子何阿姨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里怕摔了,非常宝贝他。 即便,儿子离婚后不久又再婚了,儿子曾提出让儿子过去跟他们生活,让何阿姨好好享受晚年。 但,何阿姨不放心,她怕孙子到新的家庭生活不适应,所以即使累了,她也坚持自己带大。 后来,随着孙子慢慢长大,也由于孙子上学需要,何阿姨不得不让他回到儿子家,跟着他父亲和后妈一起生活。 虽然,何阿姨的现任儿媳妇跟儿子结婚后给他们生了一个女儿,但何阿姨认为,这个孙女毕竟不是自己一手带大的,而且她有爸有妈疼,她最放心不下的还是孙子。 孙子回到父亲家生活后,何阿姨因为不放心,还是时不时会过去看看孙子。 有很多次,何阿姨过去的时候,发现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孙子就坐一边默默自己玩自己的。 何阿姨心痛坏了,都说有了后妈就有后爸,孙子在他们家就像个外人,压根融不进他们当中。 有一次,何阿姨过去看孙子,看见孙女在吃好吃的,孙子在旁边眼巴巴看着,非常可怜。 何阿姨想到,现在孙子还那么小,儿媳就这么区别对待两个孩子,等他长大了,家里的东西肯定也不会多分给他,甚至连他的份都没有。 想到这,何阿姨更加心痛,孙女有爸妈疼爱,真正疼爱孙子的只有她自己。 思来想去,何阿姨决定,自己要给孙子往后的生活留个保障。 何阿姨现在住的这套房子虽然旧了点,但是房子当初是全款买下的,把她留给孙子,也算是给他留个窝,以后不管怎样,他终归有个去处。 于是,何阿姨走进中华遗嘱库把遗嘱立了,她将自己名下房子里属于她的部分,全都留给15岁的大孙子,何阿姨就盼着能给孩子以后的日子多份保障。 何阿姨的儿子、儿媳知道后,后悔不已,儿媳妇说何阿姨偏心孙子,不顾孙女的感受,但何阿姨没有理会。 她说她自己的东西想留给谁,那是她的自由。 1.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何阿姨名下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是其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法条,她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主决定将这部分财产指定由孙子继承。 孙子作为何阿姨的直系晚辈血亲,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何阿姨的遗嘱处分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儿子儿媳无权以“偏心”为由否定遗嘱的合法性。 2.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何阿姨的房产是其全款购买,她作为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无论是将房产留给孙子,还是其他处分方式,均是她行使所有权中“处分权”的体现,不受儿子儿媳意志的干涉。 儿媳以“不顾孙女感受”为由提出异议,于法无据,因为房产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何阿姨个人,与孙女的权益无直接法律关联。 3.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何阿姨早年丧偶后独自抚养儿子,在孙子面临父母离婚、新家庭可能受冷落的处境时,主动承担起照顾孙子的责任。 何阿姨的举动体现了她对孙子的疼爱,也符合法律中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的抚养关怀精神。 而她通过立遗嘱给孙子留房产,本质上是在履行对孙子未来生活保障的责任,与该法条所倡导的家庭成员间抚养、关怀的伦理与法律义务相契合,进一步说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最后我想说,儿子儿媳真挺让人寒心的。何阿姨一把屎一把尿带大孙子,儿子再婚就把亲儿子当外人,儿媳还区别对待俩孩子,哪配当爸妈? 反观何阿姨,做得太对了!自己的房子自己说了算,给受冷落的孙子留个保障,既是疼孩子,也是对儿子儿媳的警醒。这哪是偏心,分明是做长辈的担当,干得漂亮!@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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