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女子和三人饮酒后,随后和其中一人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女子被人发现已经死亡

大彬叔叔 2025-10-10 21:48:11

青海,一女子和三人饮酒后,随后和其中一人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女子被人发现已经死亡,三男子于是拿出了9万元给了女子的丈夫,随后又写了一张11万的欠条,因11万未支付,女子丈夫将三男子告上了法院。 男子祁某对张女士觊觎已久,不过碍于自己太腼腆,所以也没有太好的机会上手。 女子林某在得知祁某喜欢张女士后,便告诉了李某,于是,两人便打着撮合的目的邀请张女士和祁某吃饭。 张女士得知后欣然赴约,期间,四个人喝了两斤多白酒,虽然喝了不少酒,但是张女士还算比较清醒。 聚餐结束后,张女士因喝酒太多体力不支,于是自己回了家,而祁某和李某一起和林某一起回到了林某家中。 在林某家中,三人又在一起喝了一些酒,当晚11点左右,祁某因为喝了不少酒,于是就借机离开,这时候,林某和李某发生了关系。 随后,林某就独自在沙发上睡了过去,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多,李某醒来后发现躺在沙发上的李某已经不省人事,贴近后发现,林某早已经失去了呼吸。 于是,李某赶紧联系了林某的家人,报警之后,警方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对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在警方的调解下,李某赔偿了林某丈夫赵某5万元,并出具了5万的借条。 而祁某则赔偿了2万元,并出具了三万的借条,张某则赔偿了2万元,随后出具了3万的借条。结果,后来三个人并没有再支付后续赔偿了,于是,赵某将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三人继续支付剩下的10万元赔偿款。 那么,三个人是否有义务继续支付赔偿呢? 显然,三个人签署的借条,实际上,三个人和赵某没有借款关系,这并不是借条,而是欠条,即因三个人和林某饮酒,导致了林某死亡,从而需要赔偿给林某家人,这个时候就不是借条了,而是欠条。 由于双方系在自愿、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的欠条,所以,这个欠条在法律上时有效力的。 不过,三个人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还是按照签的欠条赔偿,这就存在一些争议了。 首先,三个人和林某一起喝酒,如果林某醉酒的话,那么,组织者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本案中,由于林某本身就是组织者,所以,在其他人没有强行劝酒的情况下,组织者本身因身体原因导致死亡的话,其他参与人是无需负责的。 更何况,林某是被其他人送回了家,也算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宜认定其他人存在过失的。 相反,李某和林某在其家中发生了关系,那么,李某本身就具有了保障林某安全的义务,因为没有及时发现林某不适,最终造成了林某死亡,法院最后认为,李某应赔偿2万为宜。 其实,因为林某当天喝了不少酒,到底有没有醉酒,如果林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和李某发生的关系,那么李某的行为,原则上时构成强奸罪的,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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