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交了5000押金租下一套房子,他跟房东口头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没想到,男子刚把东西搬到租房,次日就被中介搬到地下室,电脑也给他搞坏了,中介扬言:要么交2000定金,要么来拉走你东西,要不第二天全扔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男子措手不及。 8月底,茹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处房子,打算租下来和女朋友一起住。 中介告诉他们,房子每个月租金3400,大概10天之后可以入住,当天茹先生就给中介交了1千定金,定下房子。 茹先生本想过两天跟他们签租房合同,但他对中介的态度有些不满意。 有时,他中午12点给中介发信息,一直到晚上8点,中介才回复。 所以,茹先生打算,等中介9月6号给准确答复了再跟他们签租房合同事宜。 没想到,9月7号中介告诉茹先生,那套房子暂时没法住。 茹先生问他们原因,但是中介含糊其辞,没有说到点上。 茹先生和女友都很中意这套房,很想租下来,所以他想办法又找了其他中介。 后来,别的中介公司透漏,这套房之所以不能住是因为中介跟房东有合同纠纷。 为了能租下这套房子,茹先生想办法找到了房东毛先生。 毛先生告诉茹先生,他的确跟中介公司在装修房子事宜上出现了分歧,正在解约中。 原来,8月19号,毛先生跟中介公司签下合同,按每月租金2500租给中介,但是房子往外租之前得装修。 双方约定,装修费用3万元由毛先生来出。 毛先生问中介公司负责人姜经理,他们装修风格有很多种,自己可不可以选择喜欢的一种风格? 姜经理回复他说可以,于是毛先生选择了自己喜欢的一种风格,并告知姜经理就按照他选的风格来装修。 过后,毛先生又联系姜经理说,自己有一个朋友是做板材生意的,想让姜经理从他朋友那订制材料,一来可以照顾朋友生意,二来他想用好的材质装修自己房子。。 姜经理爽快答应了,毛先生把朋友的微信推给姜经理,并表示,装修多出来的费用,他来承担。 没想到,房子装修好了,毛先生过去一看,中介并没有选择他喜欢的风格来装,更没有跟他朋友拿材料。 毛先生火了,他提的两个要求,一个都不被采纳,他觉得没有必要跟他们合作了。 于是提出跟中介公司解除合同,他愿意给他们付装修费,也愿意承担违约金。 但,中介公司一直找理由推脱,没说愿意解除合同,也没说不愿意。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转眼到了9月底,茹先生找到毛先生,打算租房。 毛先生想着反正租给谁都是租,所以答应了以每月租金3000租给茹先生。 9月30号,茹先生收到中介公司退回1000元定金,他们表示房子不租了。 茹先生收回1000元定金后,立马就给毛先生转了5000块钱,表示他要租下那套房子。 茹先生以为房子自己已经顺利租下了,所以,在给房东转定金的第二天他就把自己的东西搬进去了。 没想到,第三天茹先生却收到中介公司电话,说让茹先生要么赶紧交2000元定金,要么到地下室搬走自己的东西,不然次日就全给他扔了。 茹先生赶到租房,发现自己的东西全被搬去地下室,再看那电脑都已经坏了。 茹先生把这事告诉毛先生,毛先生气愤不已,直接和中介吵了起来,中介表示,解约书没签,房子就是他们的,毛先生没权利处置。 毛先生说他已经决定解约,并已告知姜经理。 中介气不过发来信息,如果毛先生敢往外出租,他们派人三天去砸一次锁,让毛先生见识见识什么叫无赖。 茹先生和毛先生找媒体曝光,但中介一直不配合调解和沟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呢?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茹先生向中介支付1000元定金以预订房屋,双方形成定金合同关系。中介因与房东的合同纠纷无法按约交付房屋,属于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租房目的无法实现,其仅退还1000元定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向茹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即额外再支付1000元。 另外,《民法典》第5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案中,茹先生与房东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并支付押金,其搬入房屋的个人物品属于合法私有财产。 中介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清走茹先生的物品并导致电脑损坏,还扬言丢弃物品、威胁砸锁,该行为已构成对茹先生私人财产权的侵害。 茹先生有权要求中介返还财产并赔偿电脑损坏的损失,中介的威胁行为亦违反了对私人财产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有人说,这家中介极其不专业且缺乏底线,因自身纠纷无法履约,却擅自处置租客物品并威胁恐吓,事后还拒不沟通,严重损害行业信誉。建议受害者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 @猫眼学法
浙江绍兴,男子交了5000押金租下一套房子,他跟房东口头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
茂彦学法
2025-10-09 22:40:41
0
阅读: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