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路过农户家门口时,被一只黄狗吸引。狗毛光亮、体型匀称、性

深度程磊 2025-10-08 18:19:25

山西,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路过农户家门口时,被一只黄狗吸引。狗毛光亮、体型匀称、性格温顺,让他起了贪念。男子下车观察片刻后,竟趁人不备,强行将狗拎上车带走。令人诧异的是,他自己的电动车上还坐着一只小鹿犬。为了偷别人家的狗,他竟当场把自己的狗扔在路边。途中,黄狗拼命挣扎,男子连人带狗摔倒在地,但他仍死死拽着狗脖子,摔倒后又起身逃离现场。更离谱的是,第二天他居然带着几个人堂而皇之地跑到狗主人家门口,说要找他那只“丢了的小鹿犬”。   10月6日,《百姓关注》报道了这起事件。视频监控显示,这名中年男子身穿黑衣、骑着电动车在乡间小路上缓行。当他经过荆先生家门口时,看见门前坐着一只黄狗。男子停下车,四处张望,确认没人后,弯腰一把抓住狗的后颈,连拉带拽地将它提到车上。黄狗挣扎时,他反手一拽,动作十分粗暴。随后男子上车加速离开,不料狗子挣脱,他重心不稳,当场摔倒,车、狗、人一起翻倒在地。即便如此,他依然不松手,重新扶起车子,强行将狗带走。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他自己的小鹿犬被留在原地,孤零零蹲在地上。   第二天,狗主人荆先生发现自家爱犬不见了,赶紧调取监控,看到这一幕时气得发抖。他说,这只黄狗是自己花3000元购买的宠物犬,平日养了两年,早已当作家人。荆先生随即报警,并将视频交给警方。然而就在当天中午,邻居告诉他:“刚才有几个人在你家门口找狗,说昨天丢了一只小狗。”   荆先生瞬间明白,这群人正是偷狗的人。偷狗后丢了自己的狗,竟还敢上门找?这种嚣张的行为,彻底引起公愤。警方回应称,已根据监控画面锁定嫌疑人,正在追查。由于狗的价值较高,若属实,该男子将面临刑事处罚。   那他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首先,男子粗暴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明确指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法律上,宠物属于“动产”,是公民的私人财产。男子在强行偷狗过程中,不仅粗暴拎狗、摔狗,还让狗受惊、受伤,这一系列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   其次,男子的偷狗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一般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荆先生购买黄狗花费3000元,已达到立案标准。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面临刑事追责。若警方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狗被追回,也不影响定罪。除了刑责,他还需对荆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狗的损失、治疗费用以及因事件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更值得关注的是,男子的行为还暴露出社会中“偷狗不算事”的错误观念。很多人认为狗只是动物,不值一提,偷狗不算“偷财物”。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动产包括动物在内的可移动物,都属于财产范畴,受法律保护。偷狗、砸车、毁物,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有人还问,男子在偷狗时摔倒、被狗咬伤,算不算“意外伤害”?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责任。男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伤,应自行承担后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狗主人“赔偿”。   还有人提到,男子用手拎狗脖子、拖拽、摔倒,这算不算虐待动物?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但如果行为造成动物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仍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若行为恶劣,造成公共影响,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男子的行为已突破道德底线。偷狗本就是违法行为,还在光天化日下动手,甚至丢下自己的宠物,再跑回来找狗,行为之荒谬令人咋舌。狗主人荆先生的反应很冷静,第一时间报警、保存证据、配合警方调查。这也是处理此类案件最正确的方式。面对宠物被盗、被伤的情况,很多人容易情绪化,甚至选择私下冲突,这种做法不仅风险大,还可能触法。法律保护的,是理性维权者。   警方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保存监控视频、交易凭证、照片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追责提供依据。盗窃他人宠物,无论价值高低,都是违法行为。狗是有生命的物,它不是可以随手“牵走”的物件。它属于他人私人财产,更承载着情感价值。   偷狗者不但破坏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伤害了社会的基本信任。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以为小事无所谓”的恶行蔓延。偷一条狗的代价,可能是三年牢狱,也可能是一辈子被指着良心羞愧。别以为没人看见,监控和法律都在看。偷狗一时快,铁窗伴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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