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54岁的谢某与48岁的唐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一次谢某酒后来到唐某家中,希望与之发生关系。结果发现唐某家中还有男人,愤怒之下,谢某找上门,与唐某发生争吵,最后拿刀砍伤唐某。唐某受伤后,谢某也被刑拘。 2024年2月26日晚,谢某在饭局上喝了不少酒。酒后情绪激动的他,给唐某打了个电话,语气中带着几分命令:“我一会儿过去,你准备一下。”电话那头的唐某显得支支吾吾,还不断压低声音。谢某听着听着,突然察觉到背景里传来另一名男子低沉的声音。那一刻,他心头的怒火“腾”地一下被点燃。 “你家里是不是有人?”谢某提高嗓门质问,唐某却没回答,只说“太晚了,别来了”。挂断电话后,谢某再也坐不住。他一路快步走向唐某家,满脑子都是“她背叛我了”的念头。 当他到达唐某家门口时,屋内的灯光昏黄,窗帘紧拉。谢某大声喊:“开门!”但唐某没有回应。谢某在门口反复敲门、吼叫,唐某依然不肯出来,只是拿起手机拨通了堂哥的电话,声音颤抖地说:“他在门口闹,我怕他闯进来。” 几分钟后,唐某的堂哥赶到现场,劝谢某冷静。就在唐某准备趁机离开时,谢某一把推开她,从厨房抓起一把菜刀,朝她的头部砍去。现场一片混乱,唐某惨叫倒地,血顺着额头流了下来。 听到动静的男子欧某从房间冲出,和唐某的堂哥合力将谢某制服。警察赶到时,唐某已被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她的伤势严重:右手指骨骨折、肌腱断裂、颅骨开放性骨折、头皮裂伤、面部挫伤。 3月13日,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随着案情调查深入,这场原本隐秘的“情人冲突”,被彻底摊在了阳光下。 法院查明,谢某与唐某虽为情人关系,但两人均已婚。长期以来,两人保持着违反公序良俗的男女关系,这段关系最终成为悲剧的导火索。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情人关系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潜藏着道德风险与法律隐患。情感纠葛一旦失控,往往会演变为刑事案件。 法律的判断不讲情绪,讲事实与责任。谢某在情绪激动之下持刀伤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综合考虑谢某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造成后果,最终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然而,刑责并非唯一的代价。唐某伤情严重,治疗、手术、误工等各项费用高昂。谢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4万元。法院结合伤情及实际支出,最终判令谢某赔偿3.1万元。 案件至此,刑责与民责并举,法律的审判似乎划下句点,但社会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不少网友质疑:谢某持刀行凶,造成重伤,为何只判一年两个月?是否过轻?其实,刑法的量刑并非“凭感觉”,而是综合考量犯罪动机、后果、态度、悔罪表现等多重因素。谢某案中虽手段暴力,但主观恶性有限,伤者经救治无生命危险,且谢某主动认罪、赔偿部分损失,因此量刑在合理范围内。 不过,值得警惕的是,这起案件反映出情感关系与法律边界的双重失控。谢某作为已婚人士,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德,也埋下了悲剧的根。唐某在处理私人关系时未设防,间接激化矛盾。 在法律视角下,所谓“情感背叛”从不是施暴的理由。任何以情绪为由的暴力行为,都将被追究刑责。情感纠纷不在法律豁免的范围之内。正如刑法的精神所强调的:个人情绪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法理上看,谢某的行为并非“激情犯罪”可以宽恕。情绪并不能消解责任,每一刀都是对法律的挑衅,对他人人身权利的践踏。 一场“情人间的私怨”,最终演变为刑案,提醒每个人:感情失控的代价,往往是人生崩塌。谢某的一时冲动,让自己失去了自由,也让对方身心俱伤。 法律并不审判爱情,但它会严惩失控的情绪。那些以爱为名、行暴为实的行为,终将被正义所裁决。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从不是感情的出气筒,而是理性的底线。情绪可以失控,理智不能缺席;感情可以复杂,行为必须守法。
湖南资兴,54岁的谢某与48岁的唐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一次谢某酒后来到唐某家中,
深度程磊
2025-10-08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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