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7年前,因为嫖C被拘留10天、罚款5000元;七年后,单位突然发现此事,直接开除处理。他不服仲裁、打官司、上诉、再审,一路打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公司胜诉,法院三次支持银行。 2016年,周某还是某商业银行的一名职员,在同事眼里,他沉稳、细致,工作多年,无任何处分记录。直到那一年,他因为一时冲动——嫖C,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处罚:拘留10日,罚款5000元。 处罚结束后,周某并未向公司报告。那时他心里明白,公司对员工有明确规定: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282条,员工若参与嫖C、卖Y等违法行为,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周某害怕被开除,于是选择隐瞒。他以为时间能冲淡一切,殊不知,法律与规章的记忆,远比他想象的更长久。 七年后,公司在例行的内部人员背景调查中意外发现此事。调查结果显示,周某确实曾因嫖C被拘留。银行管理层震惊:一个金融机构的正式职员,曾有违法记录,却隐瞒至今。这对金融行业的职业操守而言,是严重违规行为。于是,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开除处理。 消息传到周某那里,他整个人懵了。七年前的错误,竟成了他七年后失业的理由。他愤然反驳:“行政处罚都有时效,公司哪来的权力隔七年再罚?”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周某确实违反公司制度,但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处分权。七年未处理,缺乏合理性,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仲裁支持周某,裁定公司支付补偿金。 银行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看来,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公开透明,且经工会及职工代表审议通过。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对员工职业操守要求严格。 法院认为,周某虽然违法行为发生在七年前,但他故意隐瞒,使公司无法及时知晓。公司是在“知悉之日”后立即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权利起算的原则。 因此,银行开除合法。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写道:“周某违反法律,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员工的社会形象与信用基础,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然而,周某仍不甘心。他申请再审,提出五点理由。第一,公司当时调查的重点是赌博,与他个人行为无关;第二,他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节假日,与工作职责无关,不应算“严重违纪”;第三,公司从未组织员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对他无约束力;第四,公司提供的工会证明是事后补做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条精神,公司七年后再处理,已丧失处分权。 案件进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再审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后,认定公司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而银行能提供工会审批文件与公示证据。因此,《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合法有效。 再审判决还特别指出,银行等金融单位具有行业特殊性,对员工廉洁、守法有更高要求。周某明知公司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却选择隐瞒,属于持续性违纪状态,不受一般“处分时效”限制。 法院进一步引用法律原则分析:“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是在2023年调查中知悉该行为,因此处分并未超期。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从七年前的错误,到七年后的后果,这场看似“旧事重提”的纠纷,其实触动了劳动法的边界:员工的个人私德与职业操守,能否被公司纳入规章处分范围? 法律专家指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时效确有期限,但那仅针对国家机关,而非企业管理行为。企业内部纪律处分,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规则。尤其在金融、教育、公务等行业,员工的违法记录本身就会影响企业公信。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周某不仅违法,还故意隐瞒,使公司背调时失去真实信息。隐瞒行为本身,构成诚信义务违反。这正是法院多次支持银行的重要依据。 从社会视角看,这一案件也揭示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违法行为的“道德后遗症”。周某认为那只是“私生活问题”,但在高风险金融体系中,员工信用与形象直接关系公众信任。银行开除周某,既是执行制度,也是维护金融机构整体形象。 这一判决的意义不在“嫖C”本身,而在于——当个人选择从事特殊行业,就意味着接受更严格的约束。企业有权制定规章,也有义务保障公平;员工有权劳动,但也必须承担行为后果。 案件落幕时,周某已失去工作,但法律留下的启示远未结束。在法治社会中,个人的错误可以被宽恕,但不能被隐瞒。
山东青岛,男子和女友正在餐厅吃饭,突然被3个民警在众目睽睽下戴铐带走了,男子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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