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坑人演都懒得演了!”河南新乡,男子刚花40万提了辆新货车,还没上牌照就接到订单。男子兴冲冲的上好车牌,拉货的途中发现车子开始冒黑烟,停车后才发现车头着火了,这火势靠灭火器也是杯水车薪。男子只得报警,等消防员赶到时,车头已被烧的差不多了,消防出具了不排除电气故障的鉴定报告,保险方则鉴定为发动机线路短路,瞬间产生高温后引燃了车内可燃物。男子拿着鉴定报告找到经销商,以为对方会如约赔偿,可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 河南民生频道十月六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刚买的大货车,第一次拉货就遭遇车辆自燃,尽管有消防和保险出具的鉴定报告,但经销商各种甩锅,不肯赔偿的新闻。 老赵(化名)干了大半辈子大货车司机司机了,也赚了些钱,在今年的八月十四号换了辆价值40万的新车,之前那辆车零部件老化严重,趁现在还值点钱就卖了。 正所谓人逢喜事精神爽,刚提车的老赵,还没来得及上牌呢,就接到了老客户的电话,对方要在月底拉一趟货去焦作,算下来能赚不少呢。 接下来的几天老赵上好车牌后,还开新车跑了几圈,打算提前熟悉下车辆性能。 很快时间来到月底,到了和客户约定的日子,老赵赶到指定位置后,很快全部货物装完,老赵就马不停蹄奔赴目的地。 就在老赵哼着歌行驶在路上时,突然看到车头冒黑烟,并伴随一股浓浓的异味,瞬间吓得老赵一身冷汗。 强忍镇定的老赵将车停在路边后,赶紧下车查看,发现车底多处明火,忙拿起配备的灭火器朝着火源喷去,可火势反而更大了。 意识到无力回天的老赵,魂不守舍的拨打了119和报警电话后,蹲在一旁痛哭了起来。 很快民警赶到,疏散交易后消防也赶到了,很快就扑灭了大火。 不幸中的万幸是老赵没有受伤,且货物基本没有受损,最终消防排查后出具了一份不排除电气故障的报告。 保险那边很快安排理赔员过来,对方查看现场情况后,马上联系了第三方鉴定公司。 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上面显示着是发动机右侧线路突发短路,产生的高温引燃了车头的可燃物,是车辆本身的问题。 看着这份鉴定结果,老赵这几天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忙找到经销商讨论赔偿问题,毕竟这车才开30多公里,就出现这样严重的事故,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对方看了眼鉴定报告后,先是表示如果是车辆本身的原因,肯定会负全责,自己这边先把问题汇报上去。 几个小时后,经销商的态度就发生了180度转变,他们表示这笔钱不是经销商出的,自己也做不了,现在想拿到钱,只能起诉我们才行。 老赵被这一说法搞蒙了:明明就是车辆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为什么还要走法律程序?而且哪有人好好的,主动让别人去投诉自己呢? 对此经销商的态度很明确,不起诉就不认这个鉴定结果。 搞不清楚情况的老赵只得联系了调解员,对方很快明白了经销商的套路:这种证据确凿的事,最后肯定是判决经销商败诉,这个时候经销商就可以拿着判定书,找货车品牌方要钱,经销商才不当这个冤大头。 得知事情的老赵急得团团转,毕竟打官司这事费心费力不说,自己可没精力在这里陪着他们耗啊,本来现在货运的竞争压力就大,要是几个月不跑车,那自己手头上的客户很快就跑光了,那损失可就大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经销商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保险给出的鉴定报告,清楚的证明了是车辆自身确实,导致车辆自燃,厂方需承担侵权责任,但经销商作为厂方的代表,且事先承诺了鉴定出事车辆问题就全责负责,事后又引导消费者起诉,意图将全图责任推给厂方,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老赵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该条款的核心是为了降低维权门槛,赋予被侵权人(如老赵)自主选择追责对象的权利,而不用去纠结 “缺陷到底是谁造成的”,避免厂商和经销商互相扯皮,导致维权困难,因为老赵本就是和经销商直接接触的。 如果经销商继续推诿,老赵还可以准备好全部资料,如购车合同、鉴定报告、经销商的态度和承诺等证据,找到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无果或进度缓慢,老赵也可以直接起诉经销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最后,有专业人士告诉老赵,起诉维权期间产生的诉讼费、误工费、客户丢失的损失、车辆的费用等等,只要老赵证据确凿,胜诉后对方可以承担全部损失。 这下子老赵放心了,现在着手整理证据,准备通过法律维权。 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呢?
“现在坑人演都懒得演了!”河南新乡,男子刚花40万提了辆新货车,还没上牌照就接到
梅姐说法
2025-10-07 1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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