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收养」孤儿 16 年未登记,男孩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男孩争取继承权合理吗?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郭甲和郭某夫妇 郭甲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他们将据此另案起诉。 ------------------------------------ 从法律上看,没有登记,就不构成收养关系,那么就不是法定继承人。 那么在法律上讲,哪些是法定继承人呢? 法定继承人有两个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要第一顺位有人活着,第二顺位的哪些继承人就没有继承的权利。 另外还有一个代位继承人,就是继承人不在了,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取而代之。这种情况发生在死者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已经先死的情况下。 就是让子女代替父母成为继承人,简单这么理解。 同样,严格遵守第一、第二的顺序。 另外,还有一类人,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就是对死者抚养较多的,或者依靠死者抚养的人,主要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本案中,夫妇死的时候,男孩已经成年了。 个人认为,男孩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那么只剩一个,想要拿遗产,要证明成年的这个男孩,对夫妇抚养较多,我想也很难举证。 即便是另案再诉,也很难获得继承遗产的资格。 最重要的是,夫妇其实是有女儿的。 对男孩来说,我想更多应该是感恩这家人,而不是去争遗产。 以上。
夫妇「收养」孤儿16年未登记,男孩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男孩争取继承权合理吗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0-07 0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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