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任某酒后和朋友抓野兔时,发现有人用电网电野兔,报警后趁民警抓捕,竟偷对方的电网设备,结果途中触电身亡。家属认为是电网铺设者和任某朋友的责任,索赔170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诉求,还判家属承担8482元诉讼费。 一、事件复盘:报警后偷设备,一场“正义”变“悲剧”的闹剧 2023年10月28日,襄阳这场关于“野兔”的事,绕来绕去最终酿成了悲剧。 当天下午5点,兰某等4人商量好,在村头坟地旁的林地里铺了两套电网,准备晚上电野兔——一套由兰某、雷某看管,另一套归刘某、雷某1,天黑后就通了电。可兰某后来躲在车里看手机,没盯紧设备。 晚上9点,任某和朋友刘某1在民宿喝了酒,也骑着车、带着猎狗和热成像仪去抓野兔,刚好撞见了兰某的车。兰某赶紧关了电源,聊了几句,任某俩人就知道了“电网电野兔”的事。回到民宿后,他俩直接报了警。 晚上10点民警到了,刘某1指了兰某车的位置,民警就去抓人。兰某4人一看警察来,开车四散逃跑。可谁也没想到,民警刚走,任某和刘某1就打上了电网设备的主意——俩人跑到现场,想把设备偷走。 刘某1先摸设备,被电了一下,俩人赶紧卸了电源夹子,把电瓶放电动车上,任某还提着逆变器。结果往回走时,看到民警返回,任某扔了逆变器。等民警进林地,他又回头捡,就在这时,不小心碰到了逆变器的高压头,当场触电倒地。虽然民警赶紧送医,但任某还是没救回来。 事后,兰某4人因违法铺电网被行政处罚。任某家属咽不下这口气,认为是兰某4人违法在先、刘某1没照顾好任某,把他们告上法庭,要170万赔偿。可兰某4人说“他偷东西触电,跟我们没关系”,刘某1也辩称“他是成年人,我拦不住”。 二、法律拆解:170万索赔为啥一分没有?这3个法律点是关键 很多人觉得“兰某4人铺电网违法,多少得赔点”,但法院的判决却很明确——不赔!核心原因都在这3个法律知识点里,普通人也得搞懂: 1. 任某偷设备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任某和刘某1的行为是“盗窃”。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看金额)。哪怕兰某4人的电网设备是“违法工具”,但在法律上,兰某4人对这些设备仍有“所有权”——简单说,“你的东西违法,不代表别人能随便偷”。 任某明知设备带电(刘某1已经被电过),还执意偷拿,甚至回头去捡,这种“故意违法”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兰某4人不用担责。 2. 兰某4人铺电网违法,和任某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认为“没有电网就不会死”,但法院看的是“直接因果关系”:任某不是在兰某4人铺设的电网原地触电,而是偷设备后、在转移过程中触电。兰某4人虽然违法铺电网,但任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他“盗窃行为中的疏忽”,不是电网本身的危险导致的。 打个比方:别人放了个违规的花盆在阳台,你去偷花盆,下楼时自己摔了,不能怪放花盆的人——任某的情况就是如此,自己的违法盗窃行为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3. 刘某1没义务“阻止任某偷东西” 家属还怪刘某1没提醒、没照顾,但法院明确:民法典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任某和刘某1是“盗窃同伙”,他们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彼此没有“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刘某1不用为任某的“违法过程中的意外”负责——总不能要求“小偷之间互相提醒别出事”,这不符合法律精神。 而且刘某1也说了“他是成年人,我拦不住”,从证据看,他确实没有“故意放任任某触电”的行为,所以不用担责。 补充:兰某4人铺电网违法,为啥只受行政处罚? 有人疑惑“他们铺电网不犯罪吗”?这是因为“违法”和“犯罪”不一样:兰某4人铺电网电野兔,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电力法》等,属于行政违法,所以只受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但如果他们的电网电到了人(比如无辜路人),或者电了国家保护动物,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就是刑事犯罪了。 三、网友吵翻:是“咎由自取”还是“情有可原”? 支持法院派:偷东西触电,纯属咎由自取 “报警本来是好事,结果贪心起了偷设备,这能怪谁?自己违法在先,家属还索赔170万,太离谱了!” “诉讼费还得自己出,这就是教训!做人别贪心,更别干违法的事,不然出了事没人替你买单。” 同情家属派:兰某4人也有责任,不该一分不赔 “家属肯定很难过,人没了还得掏诉讼费,有点心疼。就算不赔170万,象征性赔点丧葬费也好啊。” “刘某1作为朋友,看到任某偷危险设备,好歹多拦几句啊!就眼睁睁看着,多少有点不地道。”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任某的死,兰某4人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如果是你,发现别人违法后,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湖北襄阳男子任某酒后和朋友抓野兔时,发现有人用电网电野兔,报警后趁民警抓捕,竟偷
笔尖下说法
2025-10-04 1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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